「船舶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增訂船舶法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針對船舶航行與作業安全,補足現行制度對航海圖資更新管理與查核的缺口,確保船舶掌握最新海上設施配置,避免誤入管制水域或損壞關鍵基礎設施。該草案旨在強化船舶設備檢查項目,納入航行資訊及航海圖資設備的更新要求。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漁船等船舶業者避免因使用過時航海圖資而誤入管制水域或損壞關鍵基礎設施,解決公共風險和資訊落差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船舶業者,尤其是漁船等可能未定期更新航海圖資的船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明確將航行資訊及航海圖資設備與其適當更新納入船舶設備檢查項目。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船舶安全,避免公共風險;疑慮:增加業者成本負擔,可能影響小型船舶經營。
政治雷達小叮嚀
中立提醒:業者需留意新規定對自身營運的影響,並關注主管機關的補助輔導措施。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1-30
交付審查2026-01-30
案由
本院委員陳冠廷等21人,鑑於近年離岸風電及海底管線、電力與通訊海纜等重要海上及海底設施快速增加,船舶航行與作業倘未掌握最新設施配置,易生誤入管制水域、或於錨泊、拖帶、拖網等作業中誤損關鍵基礎設施之公共風險;為補足現行制度對航海圖資(含電子海圖)更新管理與查核之缺口,授權主管機關得就特定水域、航行型態或船舶種類,將航行資訊及航海圖資設備與其適當更新納入船舶設備檢查項目,爰擬具「船舶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臺灣近年海上基礎設施數量快速增加,除離岸風電風機外,尚包含自來水管線、電力與通訊海纜等重要設施;海域利害關係人對「最新設施配置」的共同認知需求大幅提高。
二、商船與離岸風電相關工作船,實務上多會定期更新電子海圖與航行圖資;離岸風場開發單位亦依規定提供風機位置、海纜路徑等點位資料,以納入電子海圖體系,讓海域使用者基於共同且正確的資訊安全航行。然而,漁船端多未形成一致的更新習慣與制度要求,資訊落差持續擴大。
三、現行船舶檢查雖涵蓋「船舶設備」,但「電子海圖/航行圖資是否更新到適當版本」並非明列查核事項,導致落實程度不一,部分漁船長期使用過時圖資。
四、本次增訂船舶法條文,將船舶之通訊設備與航行資訊/航海圖資(含電子海圖)及其「適當更新」納入明確檢查項目。
五、同時,為降低成本負擔及資料喪失疑慮,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機關訂定補助輔導措施,確保既有作業資訊得以妥善保存,提升制度推行之可行性與接受度。
提案人
連署人(20)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船舶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