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99930000

「船舶法第十一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4-07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船舶法》第十一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刪除高齡載客船舶辦理特別檢查時須檢附造船技師簽證之船況評估報告的規定,以簡化行政程序並降低民間簽證費用支出;同時縮短執照效期以加強行政監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船舶經營者,減少不必要的簽證費用支出;解決行政監管效能與保障經營者權益之間的平衡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船舶經營者、尤其是高齡載客船舶的經營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一條,刪除第二項第十款關於高齡客船需具備造船技師簽證之規定;修正第八十一條,限定船齡超過二十年之載客小船執照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簡化行政程序、降低民間簽證費用支出、提升國家適航監管職能;疑慮:刪除民間簽證可能影響船舶安全監管、加強行政監督可能增加經營者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修正案對船舶安全監管和經營者權益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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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案由

本院委員廖先翔、洪孟楷、羅智強、馬文君、蘇清泉等18人,鑑於《船舶法》為維護國家航行安全與健全船舶管理之核心準則,其規範內容應兼顧行政監管效能與保障經營者權益。查現行法第十一條及第八十一條,強制高齡載客船舶於辦理特別檢查時須檢附造船技師簽證之船況評估報告,致實務產生檢驗標準與航政機關高度重疊之程序冗餘;且其衍生之民間簽證費用支出,遠逾政府行政規費負擔,顯有悖於比例原則及法規適用之衡平性,嚴重限制我國海洋觀光及客運產業之永續發展。為落實簡政便民、提升國家適航監管職能並建構高效能檢查體系,刪除重複之民間簽證義務,並配合縮短執照效期以落實高頻率行政監督,爰擬具「船舶法第十一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船舶法第十一條及第八十一條規定,船齡超過二十年之客船及載客小船,於特別檢查時應具備造船技師簽證之船況評估報告。然據實務觀察與民情反映,造船技師簽證費用動輒高達新臺幣八萬至十二萬元,與一般定期檢查規費新臺幣約一千至三千元相比,存在極大落差。且該簽證項目與航政機關執行之「特別檢查」內容高度重疊,形同行政資源重複投入,徒增船主負擔卻無實質提升安全效益。
二、修正第十一條,刪除第二項第十款關於高齡客船需具備造船技師簽證之規定;另為強化非客船搭載乘客之安全,比照客船規定新增應備乘客名冊,並修正相關文書名稱。修正第八十一條,將小船執照有效期間之規範由行政命令提升至法律位階;並針對船齡超過二十年之載客小船,限定其執照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二年,以縮短特別檢查週期取代原民間簽證規範。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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