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修正《船舶法》第十一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刪除高齡載客船舶辦理特別檢查時須檢附造船技師簽證之船況評估報告的規定,以簡化行政程序並降低民間簽證費用支出;同時縮短執照效期以加強行政監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船舶經營者,減少不必要的簽證費用支出;解決行政監管效能與保障經營者權益之間的平衡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船舶經營者、尤其是高齡載客船舶的經營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一條,刪除第二項第十款關於高齡客船需具備造船技師簽證之規定;修正第八十一條,限定船齡超過二十年之載客小船執照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簡化行政程序、降低民間簽證費用支出、提升國家適航監管職能;疑慮:刪除民間簽證可能影響船舶安全監管、加強行政監督可能增加經營者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修正案對船舶安全監管和經營者權益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