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35340000

「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12-0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船舶法部分條文,要求非中華民國籍船舶在我國沿近水域須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正常運作並發送正確資訊,違者將處罰鍰並禁止入出港。此修正旨在加強我國海纜安全及執法效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有助於我國執法單位有效維護海纜安全,並提高海上安全及打擊海上犯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非中華民國籍在我國沿近水域航行的船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八條之一、增訂第十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第八十九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二等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海纜保護、提升執法效率;疑慮:可能增加船舶運營成本、影響國際船舶航行自由。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正草案涉及國際船舶監管及執法,需關注實施細節及國際反應。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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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06-20,2025-06-2
交付審查2025-06-20,2025-06-2
委員會審查2025-11-05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5

案由

本院委員蔡其昌、黃捷、沈伯洋、張雅琳、郭昱晴等22人,鑒於近年來臺灣海纜屢遭破壞,而破壞海纜的船隻常常是船齡老舊的權宜船,將船籍資料登記為他國國籍,避免直接暴露身分,且又操控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更加增海上執法人員執法的困難度。所謂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是結合衛星定位與數位通訊的導航系統,有助於海事雷達得知船名、位置、航向及船速等資料。惟查,對於關閉、冒用自動識別系統(AIS)、多次更換識別碼、船名等行為,現行船舶法卻欠缺處罰規範,不利我國執法單位維護海纜安全,爰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我國沿近水域,要求非中華民國籍船舶應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正常運作,發送正確之船名、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船舶呼號等船舶識別資訊,違者得科處罰鍰;未繳納罰鍰或未提供擔保前,航政機關得禁止該船舶入、出港;另因此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或其他違法行為者,並賦予海巡機關得主動執法之職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臺灣屬海島型國家,對內有連結金門、馬祖及澎湖等離島之國內海纜;對外之國際海纜則是跟全球通訊的重要連接管道,均是維持對外通訊網路之攸關國家安全的重要關鍵基礎設施。而根據國安局統計,近3年我國周邊斷纜事件每年平均發生約7至8次。今(民國114)年未及半年,就又發生多起斷纜事情,破壞海纜船隻主要是船齡老舊的權宜船(將船籍資料登記為他國國籍,避免直接暴露身分),且又操控船隻自動識別系統(AIS),航跡可疑,加增海上執法人員執法的困難度:案例一,今(2025)年1月3日基隆外海國際海纜疑遭搭載中國船員的喀麥隆籍權宜輪「順興39 SHUNXIN 39」拖斷,拖斷我基隆外海國際海纜後,該船刻意關掉AIS行蹤成謎,造成執法困難;另根據國外媒體報導,它也被發現擁有2個AIS,能夠自由切換成坦尚尼亞籍,或是喀麥隆籍,在過去一年曾使用數個不同的身份,又從2024年12月8日起,在台灣北海岸水域交錯航行,且曾在電纜斷裂地點拖錨,違法意圖明顯;案例二,今(2025)年2月25日台澎3號海纜疑遭中國權宜輪「宏泰」拖斷,根據海巡說說明當時的情況,多哥籍「宏泰」貨輪為中資背景的權宜輪,船舷目視外觀為「宏泰168」,經以無線電與「宏」輪通聯時,獲得答覆該輪為「宏泰168」,惟AIS顯示為「宏泰58」,更發現船尾掛有「善美7」的船名,相當可疑。案例三,今(2025)年4月16日原名「長順輪」的蒙古籍貨輪,竟改名「先鋒輪」,並在台南至恆春外海及枋山海纜區異常活動,引發海巡及相關單位高度警戒。
所謂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是結合衛星定位與數位通訊的導航系統,AIS釋出MMSI(水上行動業務識別號碼)、船名、位置、航向及船速等訊息資料,資料並可供應到海事雷達,是船舶識別與通聯的重要工具,惟查,對於關閉、冒用自動識別系統(AIS)、多次更換識別碼、船名等行為,現行船舶法卻欠缺處罰規範,爰此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非中華民國船舶於我國沿近水域航行或錨泊時,應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正常運作,發送正確之船名、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船舶呼號等船舶識別資訊,藉此防堵使用假AIS資訊訛詐我國執法單位。(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
二、要求非中華民國船舶於沿近水域航行或錨泊時,須標明船名與國際海事組織(IMO)船舶識別編號等船舶標誌,以提高海上安全、促進船舶識別、打擊海上犯罪和保護海洋環境。(增訂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
三、要求總噸位一百五十以上之非中華民國船舶於沿近水域航行或錨泊時,具備並詳實記錄航海日誌,便於我國監管或海事事故調查,提升航行安全。(增訂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一)
四、針對非中華民國船舶,其未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正常運作,或未發送正確之船名、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等船舶識別資訊【第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未具備船名或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等標誌,或該等標誌卻毀壞、塗改或隱蔽者【第十條之一】;以及船舶總噸位一百五十以上,未具備航海日誌,或航海日誌漏未記載應記載事項【第十一條之一】,科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錨泊、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使得放行。又鑒於目前海巡署是國內唯一具備海域執法能量的機關,而疑似故意破壞我國海纜或其他非法活動常刻意關閉AIS、造假AIS、隱匿船名、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等重要資訊,是以針對危害國家安全或其他違法行為者,授予海巡機關得主動執法。另,航政機關得命該船舶進港並停泊至指定處所,而進港及停泊期間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負擔之。(增訂條文第八十九條之一)
五、非中華民國籍船舶之船舶所有人多為境外公司,為避免航政機關裁處後,後續發生難以追討罰鍰的情況,明定航政機關得禁止該類船舶出港,已出港者得禁止其入港。(增訂條文第一百零一條之二)
六、其他屬文字修正者。(修正條文第一條及第一百零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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