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船舶法部分條文,建立遊艇營運管理及安全分級架構,以確保遊艇乘客權益及公共安全,促進遊艇產業多元發展。草案參考國際海運先進國家做法,導入遊艇安全分級管理基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遊艇業者彈性經營、確保乘客安全,並有助於遊艇產業發展;解決遊艇安全管理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遊艇業者、遊艇乘客及相關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多條條文,包括定義、檢查規定、安全分級、保險及罰則等;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促進海洋經濟、確保遊艇乘客安全、協助產業發展;疑慮:新規定可能增加業者負擔、實施困難。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平衡遊艇產業發展與公共安全需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2-19,2025-12-2
交付審查2025-12-19,2025-12-2
案由
本院委員林俊憲、許智傑等21人,為促進海洋經濟,參考國際海運先進國家製作法,透過建立遊艇營運管理、安全分級管理架構,達成遊艇多元彈性之經營形態,以確保遊艇乘客權益及公共安全,協助遊艇產業多元發展,爰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參照國際海事組織訂頒之相關國際公約及決議案與實務管理需要,修正船舶、客船、遊艇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有效管理及提升遊艇乘客安全,參考英國規定,依核定乘客人數作為安全分級管理之基準,修正相關檢查規定,並將非自用遊艇修正為營業用遊艇。(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二條)
三、新增遊艇乘客定額不得超過三十六人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
四、修正遊艇及小船辦理船身以外之改建應申請丈量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
五、新增營業用遊艇投保傷害保險及檢具營業計畫報請航政機關核定始得營業之規定。(增訂條文第七十一條之一)
六、配合修正條文修正遊艇適用本法規定範圍,並新增遊艇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及其相應罰則。(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
七、配合修正條文及實務需要新增及修正罰則。(修正條文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及第九十七條)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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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船舶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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