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公共電視法》第十六條條文,主要是為了防止主管機關藉延長董事任期規避依法提名改聘的責任,確保公共電視基金會董事會的正常運作。草案規定若主管機關未按時提名或補提名,董事任期不得延長,已延長者將自動解任。
能幫助到什麼
若此草案通過,能幫助公共電視基金會董事會維持正常運作,解決長期延任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公共電視基金會董事會成員與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十六條條文,明確規範了董事任期延長的條件和限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確保董事會正常運作,防止延任制度常態化;疑慮:可能影響董事會穩定性,主管機關提名與審查流程可能受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需平衡考量董事會穩定性與依法提名改聘的需要。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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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5-11-21,2025-11-2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5-11-21,2025-11-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6-01-09,2026-01-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6-01-16,2026-01-2
三讀2026-01-16,2026-01-2
三讀2026-01-16
案由
本院委員羅智強、林沛祥、翁曉玲等16人,鑒於現行《公共電視法》設有延長董事任期之規定,原係為因應審查委員會未及時通過提名所生之暫時性空缺,確保公共電視基金會董事會之運作。惟,主管機關藉此條文規避依法提名改聘之責,致第七屆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後長期延任,偏離法制設計目的。故明定主管機關未於任期屆滿前六個月提名,或提名經審查委員會否決後未於一個月內補提名者,均不得延長董事任期;已延長者,自補提期限屆滿翌日起當然解任,以防止延任制度常態化,健全人事任期運作,完備現行法制,爰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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