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五條之二及第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五條之二及第五條之三條文,主要是為了放寬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區分具備實質經濟效益與無法實際利用財產之差異,讓更多需要幫助的人能夠獲得社會救助。草案希望解決現行法規對特定族群(如原住民)的不公平待遇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經濟弱勢家庭、原住民等需要社會救助的人群,解決他們在申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時遇到的困難。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經濟弱勢家庭、原住民等需要社會救助的人群。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五條之二及第五條之三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放寬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有助於幫助更多經濟弱勢家庭;疑慮:可能會增加財政負擔,資源濫用的風險也需關注。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謹慎評估各方意見,確保修正後的條文能有效解決現行問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1-14,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14,2025-11-1
案由
本院委員盧縣一、鄭天財Sra Kacaw、林沛祥等16人,鑑於社會變遷,家庭生活狀況早已不同於早期大家庭模式,但《社會救助法》長期以來嚴格審查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未妥適區分具備實質經濟效益與無法實際利用財產之差異,如:許多原住民申請人名下雖持有原住民保留地,但如果為一公同共有土地,不僅難以分割利用,又因部分公同共有人已領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緣故,反被排除在社會救助資格之外,未蒙其利,先受其害,與本法扶助經濟弱勢原意不符應予放寬,爰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五條之二及第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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