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是為了落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八○七號的判決,刪除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的規定,並加強對勞工夜間工作的保障。該草案旨在推動性別平等,確保勞工的夜間工作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該草案,能幫助勞工(尤其是女性勞工)獲得更公平的夜間工作待遇,解決現行法規的性別歧視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等條文,刪除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的規定,並加強對勞工夜間工作的保障。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推動性別平等,確保勞工夜間工作權益;疑慮:可能增加雇主的負擔,影響企業經營。
政治雷達小叮嚀
該草案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未來實施後可能需要進一步調整和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1-14,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14,2025-11-1
案由
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鑒於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八○七號宣告《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違憲,有關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反憲法第七條性別平等之規定,迄將屆三年仍處於法制空窗期,恐生勞工夜間工作保障不周之虞,爰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一百十一年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八○七號解釋,宣告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違憲,違反憲法第七條性別平等之意旨,應不分性別保障勞工夜間工作權益,且以勞資會議代表之集體同意,取代個別女性勞工意願之正當性顯有疑義,系爭規定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爰刪除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並將原本雇主使勞工夜間工作所應負擔義務之規定移列至第五十二條之一。(修正條文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
二、考量「女工」為早期工業化時期對於女性勞動力之稱,有性別刻板印象之嫌,因應性別主流化等性別平等政策,且《性別平等工作法》亦使用女性受僱者一詞,爰修正為女性受僱者。(修正條文第五章章名、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九條)
三、第四十九條有關雇主使勞工夜間工作所應負擔義務之規定移列;另基於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母性保護之精神,並參酌德國及日本對於分娩後女性勞工採原則禁止、例外開放夜間工作之法例,爰保留原有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受僱者禁止夜間工作之規定,惟新增但書規定,明定哺乳期間之女性受僱者於分娩後六個月以上未滿二年,若有工作意願且經相關專業醫師評估後,例外得夜間工作。(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
四、鑒於《性別平等工作法》已於105年修正有關受雇者哺(集)乳時間之規定,爰比照修正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且每日正常工時以外之延長工時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亦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
五、參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職場夜間工作安全衛生》指引等規定已涵蓋夜間工作之必要安全措施,爰比照明定;另雇主使勞工夜間工作所應負擔義務之規定,修正為不分性別均應提供夜間安全之協助措施,並新增雇主應於協助措施提供前,或提供後有變更及調整,通知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並得與雇主協商或提交勞資會議討論,且雇主不得拒絕,而原有原有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約(規)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及交通工具等各項,繼續有效。(新增條文第五十二條之一)
六、配合原條文第四十九條規定移列至第五十二條之一,爰修正條次。(修正條文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一)
七、考量本次修正之部分宜有彈性因應時間,爰授權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八十六條)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勞動基準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