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該草案擬修正《技師法》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主要目的是為了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避免技師懲戒機制遭濫用。草案調整了不發給執業執照的要件,並優化懲戒程序。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該草案,將有助於保護身心障礙者的權益,避免技師懲戒機制的濫用,減少對技師的不必要壓力。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技師、身心障礙者、技師公會、專科醫師和利害關係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項,新增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修正草案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避免懲戒機制濫用;疑慮:部分利害關係人擔心懲戒程序的變更可能影響爭議調解或訴訟程序。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該草案時,應關注各方意見,確保修正後的條文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和技師權益的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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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1-14,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14,2025-11-1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4
案由
本院委員林俊憲、賴瑞隆等21人,鑒於現行不發給執業執照之要件有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且為避免技師移送懲戒之機制遭濫用,爰擬具「技師法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考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債務者,於回復其債信及財產行為能力前,類似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有債信不良及財產行為能力受限制之情形,爰增列為第一項第三款不發給執業執照之要件。(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有關不得發給執照之要件,因「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為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歧視性文字,爰刪除之;另鑒於技師執業項目涉及公共安全,與民眾直接相關,仍有限制其執業資格之必要,爰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技師公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之。(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明定專科醫師、技師公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之小組,其組成及運作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新增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
四、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另為與第一項「不發給」用語一致,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三項)
五、依工程會資料,111-113年度各類技師懲戒人數統計,移送懲戒人數共50人、受懲戒處分人數31人、受懲戒處分比例62%;其中移送懲戒人數有16人是因技師辦理鑑定而交付移送,但最終受懲戒處分0人,合計受懲戒處分比例僅6成,顯然部分利害關係人恐濫用技師懲戒機制,以作為影響爭議調解或訴訟程序之手段。再者,縱使懲戒決議為不予處分,但技師於懲戒審議過程中,需耗費心力準備佐證資料,顯曠日費時,亦對技師造成極大壓力。爰參酌《會計師法》、《建築師法》,刪除利害關係人得直接交付懲戒之規定,並增訂倘利害關係人發現技師有違失情節時,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所屬技師公會,審核後轉送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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