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技師法》第十一條條文,將「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之用語修正為中性用詞「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不歧視原則;並增訂認定標準,確保專業性與公正性。本次修正旨在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保障技師權益與公共安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身心障礙技師,避免歧視並保障權益;解決技師法中違反不歧視原則的用語。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技師法》第十一條條文,將「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修正為「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並增訂認定標準。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避免歧視用語;疑慮:新認定標準是否能有效落實公正性與專業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關注修正後對技師權益與公共安全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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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0-31,2025-11-0
交付審查2025-10-31,2025-11-0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4
案由
本院委員李昆澤、陳素月等19人,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之用語,明顯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不歧視原則,爰擬具「技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為中性用詞「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並增訂「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之認定,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邀請相關專科醫師、技師公會代表及學者專家,依據相關專業共同判斷,且總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之用語,明顯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不歧視原則,但技師相關業務涉及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如無相關規範恐有礙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爰修改為中性用詞「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
二、「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之認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技師公會代表及學者專家,依據相關專業共同判斷,並且專科醫師、技師公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總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以確保認定之專業性與公正性,保障技師權益。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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