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刪除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中「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的用語,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不歧視原則;並建立相關機制,以平衡社會公益與技師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有助於維護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並確保技師的執業權益得到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技師、身心障礙者以及相關社會大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的用語,新增第三項關於不能執行業務認定小組的組織與運作辦法的授權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落實不歧視原則;疑慮:可能影響技師執業資格的認定標準,進而影響公共安全。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該草案時,應關注其對技師執業資格認定標準的影響,以及如何平衡社會公益與技師權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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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委員會審查2025-06-05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4
案由
本院委員徐欣瑩、廖偉翔等17人,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用語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不歧視原則部分,應予刪除;並審慎建置相關機制,以兼顧社會公益與當事人權益,爰擬具「技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技師法立法以來歷經九次修正,各種技師戮力服務社會貢獻良多,惟技師執業攸關社會公益、相關當事人權益與技師本人職業權利甚鉅,允宜具備完善執業機制審慎從事。現行法第一項第四款「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用語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不歧視原則部分,應予刪除;但同時應兼顧考量技師執業事項涉及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爰就如技師依客觀事實能認定不能執行業務情形者,仍有限制其執業資格之必要。但限制執業資格係屬侵害憲法保障職業權利,應嚴謹審慎為之,爰就其認定方式,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請技師公會代表、學者專家及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組成小組認定,除專業醫療評估不應減少外,同時應增加公會與專家學者共同參與認定,以保障當事人執業權益,爰予修正。且本條第二項「不發」用語與第一項「不發給」用語不相一致,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另增訂第三項明定不能執行業務之認定小組,其組織與運作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以符授權明確化原則。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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