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刪除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中「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的用語,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不歧視原則;並建立相關機制,以平衡社會公益與技師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有助於維護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並確保技師的執業權益得到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技師、身心障礙者以及相關社會大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的用語,新增第三項關於不能執行業務認定小組的組織與運作辦法的授權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落實不歧視原則;疑慮:可能影響技師執業資格的認定標準,進而影響公共安全。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該草案時,應關注其對技師執業資格認定標準的影響,以及如何平衡社會公益與技師權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