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73070000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三讀
最新進度
2025-12-23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延長購買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的實施期限至2029年12月31日,以推動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達成2050淨零排放目標。現行規定將於2024年12月31日到期,擬延長實施期限以持續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消費者購買電動車輛,減少碳排放量,促進國內電動車輛產業發展。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購買電動車輛的消費者和國內電動車輛產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二條之三第二項,延長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至2029年12月31日,刪除第三項有關授權行政院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推動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達成2050淨零排放目標;疑慮:延長租稅優惠可能增加財政負擔,影響產業發展方向。
政治雷達小叮嚀
應關注實施期限延長對財政收入和產業發展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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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5-11-21,2025-11-2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5-11-21,2025-11-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12-19,2025-12-2
三讀2025-12-19,2025-12-2
黨團協商2025-12-16

案由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9人,鑑於貨物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三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制定公布,其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四年九月五日。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現行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行政院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五日院臺財字第一一○○一九二一五三號令延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該措施實施後,有助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有效減少碳排放量,對整體社會經濟及生活環境具正面效益。為達成政府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二○五○淨零排放,有賡續誘導消費者選擇低污染車輛,以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之必要,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第二項定明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延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考量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不宜過度,該措施與一百十四年九月五日修正公布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新購小型汽機車減徵貨物稅措施同時屆期,有利主管機關通盤考量我國車輛產業未來發展方向及運具電動化政策目標,爰刪除第三項有關授權行政院得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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