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增訂過失毀壞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刑罰,並加重對故意破壞海纜等設施之處罰及沒收非法工具。目的是嚇阻不法行為,保障國家安全與預警時效。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維護國家安全,確保海嘯及地震預警時效。解決犯罪工具保管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權宜輪業者、海纜維護單位及相關違法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增訂過失毀壞或非法危害氣象設施之刑罰,並規定沒收非法工具。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嚇阻效果,維護國家安全;疑慮:可能增加執法難度,涉及財產權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條文適用範圍與比例原則。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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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1-14,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14,2025-11-1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5
案由
本院委員洪孟楷、蘇清泉、羅廷瑋等16人,有鑑於近年多次發生權宜輪違規破壞我國海纜事件,影響海嘯及地震預警時效,更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為加強對此類不法行為的嚇阻效果,並解決犯罪所使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在保管上所產生的問題,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刑罰;凡故意破壞海纜登陸站、機房、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正常運作者,所使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論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予沒收;其經裁判確定沒收後,並得視個案情節,採取適當的處置方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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