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氣象法部分條文,以配合國家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及氣候變遷因應政策,強化氣象業務在氣候治理、減碳決策、災害防護及社會韌性建構中的功能。草案新增及修正多條條文,重點包括建立永續發展的氣象資訊基礎、將高溫納入災害性天氣定義、強化氣象設施安全防護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政府部門及社會大眾更好地應對氣候變遷、極端氣候及公共安全與健康威脅,促進永續發展。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政府部門、氣象業務相關人員及社會大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第一條、第二條、新增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二、第四條之三及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等,詳見草案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氣象業務有助於國家達成淨零排放目標及提升氣候治理能力;疑慮:新條文的增加可能增加政府部門的行政負擔及經費需求。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關注草案執行面的挑戰及相關爭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1-21,2025-11-2
交付審查2025-11-21,2025-11-2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5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為配合國家「2050年淨零排放」政策及《氣候變遷因應法》所揭示之「減緩與調適並重」原則,強化氣象業務於氣候治理、減碳決策、災害防護及社會韌性建構中的功能,並回應極端氣候日益頻繁所帶來之公共安全與健康威脅,爰擬具「氣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列「配合國家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及「建立永續發展之氣象資訊基礎」之文字,確立氣象法與國家減碳、調適決策之連動,明確賦予氣象業務在永續治理中的支援定位。(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將「高溫」納入「災害性天氣」定義。氣候變遷下極端高溫事件對人民生命、健康與社會經濟已構成災害性威脅,列入災害性天氣範疇有助於預警啟動、資源調度與地方政府應變規劃,亦與國際趨勢接軌。(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配合國家淨零排放政策,建立大氣環境及氣候監測制度,蒐集、分析並公開主要溫室氣體濃度與氣候變化趨勢,作為減碳與調適決策之基礎資料。(新增條文第四條之一)
四、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促進氣象資料與能源、交通、國土、農業及公共衛生等領域之整合應用,推動各部門依氣候趨勢調整減碳及調適策略。(新增條文第四條之二)
五、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蒐集並分析兒童及少年高溫曝露相關資料,建立「兒童及少年氣候風險指標」,提供教育部、衛福部及地方政府研擬健康調適與校園防護措施之依據。(新增條文第四條之三)
六、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正,為強化氣象設施之安全防護,除現行對竊取、毀壞或危害氣象設施者之刑責外,增列因過失危害氣象設施運作之罰則,並明定犯罪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與處置規定,確保我國海洋與地震監測系統安全運作。(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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