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增訂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功能正常運作之罰則,並強化相關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目的是強化氣象設施安全防護,有效嚇阻不法行為。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氣象設施管理單位,解決設備安全防護問題;同時有助於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氣象設施管理單位、相關行政機關和從事氣象相關工作的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的罰則和沒收及處置規定,新增第四項和第六項。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氣象設施安全防護,有效嚇阻不法行為;疑慮:新增罰則可能增加行政負擔,沒收及處置規定可能涉及財產權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平衡安全防護與行政效率、財產權保護等各方權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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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1-21,2025-11-2
交付審查2025-11-21,2025-11-2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5
案由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考量氣象法針對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未定有罰則,參酌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增訂相關罰則,以強化氣象設施或設備安全防護;又為有效嚇阻不法行為,並解決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保管及處置問題,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強化氣象設施或設備安全防護,參酌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增訂第四項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功能正常運作之罰則。
二、鑒於近年來迭有權宜輪違規破壞我國海纜,影響海嘯及地震預警時效,甚至危及國家安全,為有效嚇阻該等不法行為,爰參考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增訂第六項定明相關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沒收物有經濟價值者,實務一般係採拍賣或變價方式執行,惟審酌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犯罪用之工具(如船舶)往往具有噸數鉅大或其他原因難以保管,或因非我國籍船舶欠缺船籍資料而不易拍賣等特性,爰授權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分署得視具體個案沒收物性質與保管方式及處所等情節,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妥速處置沒收物,俾利實務運作:(一)沒收物有利公務使用者,得無償留供原機關或其他機關公用。(二)衡酌保管費用與沒收物價值後,認無拍賣或變價實益者,得予廢棄。(三)其他適當處置方式,例如捐作公益及教學使用等用途。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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