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07280000

「氣象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5-0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全面翻修《氣象法》。配合中央氣象局改制為中央氣象署,並因應氣候變遷下對氣象資訊、預警與決策支援需求提升,更新各項定義、強化氣象服務與產業發展,並新增氣象諮詢會機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氣象法規與現行氣象署體制及氣候變遷情勢接軌,並透過資源共享、人才培育、產業獎勵協助公私協力與氣象產業發展,預警服務也更貼近不同族群需求。
主要影響對象
中央氣象署、氣象業者與從業人員、新聞傳播媒體、研究機構及一般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3、5、6、12、15、16、17、18、19、20、21、22、30條並新增第31條,內容涵蓋立法目的、定義擴充、天氣改造核准廢止、氣象諮詢會、執行觀測出示證件、統一發布報告、民間預報許可、媒體引用查證、產業獎勵與人才培育、氣象證明、資源共享、觀測站分類及相關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防災韌性、促進氣象產業與公私協力、照顧脆弱族群需求;疑慮:對媒體引用氣象資訊課予義務與罰則是否影響資訊流通、民間發布預報的品質與責任歸屬如何把關。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這是涉及面廣的全案翻修,可特別留意民間發布預報與媒體引用規範的條文,看後續委員會審查如何拿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徐富癸等21人,有鑒於《氣象法》自民國七十三年公布施行以來,雖歷經多次修正,惟修法多仍沿用既有架構,部分內容已不符需求;又近年氣候變遷影響加劇,社會各界對氣象資訊、預警服務及決策支援之需求快速提升,且為配合中央氣象局改制為中央氣象署,通盤檢討修正本法,以強化氣象服務量能、提升防災應變與氣候韌性、促進公私協力及氣象產業發展。另鑑於災害性天氣及氣候風險對脆弱族群之日常生活影響甚鉅,增訂氣象諮詢會機制,作為相關政策研議與制度精進之參據,爰擬具「氣象法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定明配合我國氣象白皮書四大政策目標,修正本法之立法目的,納入開創氣象服務及完善產業與培育專業人才。(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氣象業務、氣象改造、觀測、觀測站、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觀測儀器之定義,並新增天氣、氣候、太空天氣、氣象現象、報告、氣象事業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明定進行天氣改造逾越核准範圍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為使氣象政策、服務及相關措施更貼近不同場域及不同族群之實際需求,並強化氣象資訊、警特報用語、傳播方式及近用性之檢視,爰明定氣象諮詢會之任務。(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為免執行觀測業務進入私有或公有之土地、水域或建築物時產生爭執,明定執行人員應出示執行職務相關之證明文件、足資辨別之標誌。(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六、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十三款,全國氣象業務報告,由中央氣象署統一發布。(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七、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署許可者,得發布天氣、氣候或海象之預報。但不得發布熱帶性低氣壓之預報。(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八、修正新聞傳播機構為新聞傳播媒體,明定新聞傳播媒體於報導、引用非中央氣象署發布之預報、警報或報告時,應注意事實查證;並明定報導、引用時均應註明其來源出處及發布時間。(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九、為促進氣象事業發展,明定得給予氣象事業適當之獎勵措施。(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十、為培育氣象專業人才,中央氣象署得推動訂定產業人才職能基準及氣象人員培訓等,並得委託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十一、為擴大服務層面,新增依人民申請提供氣象現象證明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十二、新增得與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或個人建立氣象業務資源交流、共享及合作協定之規定,以降低面對跨領域應用需求時投入研發、測試、驗證等工作之進入門檻,並實質促進氣象資源及時有效運用。(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十三、觀測站分為專用觀測站及約用觀測站,機關(構)設置之觀測站,得申請認可為專用觀測站,學校、團體或個人則得簽訂約用觀測站合作契約。(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十四、修正行為人發布警報或報告、未經預報許可而發布預報或逾越許可範圍、未依規定發布預報者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十五、新增新聞傳播媒體違反第十六條規定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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