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船舶法》部分條文,強化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之規定,要求船舶維持正常運作並發送正確資訊,以提升海域監控與安全防護。藉此改善我國海域秩序與通訊安全,防止海底電纜遭破壞之情事發生。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維護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運作安全、確保通訊安全,並強化海域秩序。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船舶所有人、操作人及海域使用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第十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新增船舶自動識別系統之規定及相關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海域監控與安全防護、提升通訊安全;疑慮:增加船舶操作成本、可能影響漁民或小型船舶操作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關注實施細則與配套措施之規劃,以確保修正案之有效落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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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1-14,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14,2025-11-1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5
案由
本院委員吳琪銘、楊曜等16人,近年我國周邊海域多次發生海底電纜遭不明船舶拖錨、破壞之情事,影響通訊安全及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運作,暴露現行法制於海上船舶監控與識別面之不足。為強化航行安全管理、維護海域秩序及通訊安全,並使主管機關能即時掌握船舶動態,爰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俾強化海域監控與安全防護能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船舶應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正常運作,並發送正確之船舶識別資訊,以及具備正確船舶標誌及航海日誌。(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一)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第十條之一與第十一條之一及實務需要,增訂相關罰則,並增列遊艇、小船適用本法規定範圍,及船舶租用人準用本法規定範圍。(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船舶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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