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增訂過失毀壞或以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功能之處罰規範,並解決相關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保管及處置問題。主要目的是嚇阻不法行為,保障氣象作業之公共安全及社會安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氣象作業之安全與穩定,解決非法行為之處置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氣象設施或設備之管理與維護人員、非法行為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增訂過失毀壞或以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功能之處罰規範,及相關沒收及處置機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訂處罰規範有助嚇阻不法行為,保障公共安全;疑慮:處罰規範可能過嚴,沒收及處置機制可能引發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各方意見,確保處罰規範與沒收及處置機制之合理性與可行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1-14,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14,2025-11-1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5
案由
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為嚇阻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並解決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保管及處置問題,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現行本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並未設有罰則,難以有效嚇阻相關不法行為,對氣象作業造成潛在風險,進而影響公共安全及社會安定。故參酌《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增訂相關刑罰,明定過失毀壞或以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功能者之處罰規範。另為解決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保管及處置之問題,參考《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增訂相關沒收及處置機制。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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