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強船舶於海上航行之識別,強化船舶安全管理及維護海域秩序,以因應近期發生多次海上侵擾案件。草案增訂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要求、罰則及適用範圍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海事管理單位加強監管、維護海域安全,解決海上侵擾案件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船舶所有人、經營人、遊艇及小船等海事相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第十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九條之一及第一百條,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船舶安全管理,維護海域秩序;疑慮:可能增加船舶所有人及經營人的成本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關注修正條文的可行性及對產業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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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1-07,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07,2025-11-1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5
案由
本院委員邱鎮軍、楊瓊瓔等22人,有鑑於近期發生多次海上侵擾案件,非我國船舶於我國海域滯留,對我國海域安全影響重大,為加強船舶於海上航行之識別,並強化船舶安全管理及維護海域秩序,爰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船舶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制定公布,並自二十年七月一日施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鑒於近期發生多次海上侵擾案件,非我國船舶於我國海域滯留,對我國海域安全影響重大,為加強船舶於海上航行之識別,並強化船舶安全管理及維護海域秩序,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船舶應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正常運作,並發送正確之船舶識別資訊,以及具備正確船舶標誌及航海日誌。(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一)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第十條之一與第十一條之一及實務需要,增訂相關罰則,並增列遊艇、小船適用本法規定範圍,及船舶租用人準用本法規定範圍。(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九條之一及第一百條)
提案人
連署人(20)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船舶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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