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將自來水事業海底送水管線納入保護範圍,增訂過失犯之刑罰規範,並針對故意侵害特定自來水事業設施、設備之犯罪態樣,明定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此修正旨在維護自來水事業海底送水管線之安全,確保民生、社會安定及國家安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維護自來水事業海底送水管線之安全,確保全國自來水系統正常運作,保護民生、社會安定及國家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自來水事業經營者、海底送水管線維護人員及相關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自來水事業海底送水管線之安全,確保民生、社會安定及國家安全;疑慮:刑罰規範可能過嚴,影響業者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各方意見,確保修正草案能有效維護自來水事業海底送水管線之安全,同時兼顧業者權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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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11-07,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07,2025-11-1
案由
本院委員邱鎮軍、林沛祥、蘇清泉、楊瓊瓔等21人,有鑑於自來水為民生必要資源,為維護自來水事業海底送水管線之安全,爰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自來水事業海底送水管線納入保護範圍,並增訂過失犯之刑罰規範;另針對故意侵害特定自來水事業設施、設備之犯罪態樣,明定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自來水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五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制定公布,歷經十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為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考量自來水為民生必要資源,自來水事業海底送水管線之安全,攸關全國自來水系統正常運作,如有因過失被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自來水事業海底送水管線之功能正常運作之情形,將對民生、社會安定及國家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爰擬具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一修正草案,將自來水事業海底送水管線納入保護範圍,並增訂過失犯之刑罰規範;另針對故意侵害特定自來水事業設施、設備之犯罪態樣,明定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並參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一三條規定,對損害海底送水管線進行民事責任追究,以與國際接軌。
此外,為防止沒收後拍賣的工具、船隻或其他機械設備,可能借由人頭又被原業主得標購回,,重操舊業,增訂有關拍賣或變賣投標之廠商資格應「限制條件」,採取嚴謹審慎限制。並參考國際海事組織各類公約及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立法體例,增訂特殊情況下免責事由,另增加「域外處罰」規定,賦予破壞海纜管線罪域外適用的效力。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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