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十一條,規範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內太陽光電系統設置,以保護景觀完整性與生態多樣性;在能源發展與景觀維護間取得平衡。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保護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的自然地景與生態多樣性,解決綠能發展與綠地保育的衝突。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內的自然地景、生態多樣性與太陽光電設施設置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發展觀光條例第十一條,新增第四項原則禁止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內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例外許可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且設置面積限制在一公頃以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護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的完整性與生態多樣性;疑慮:可能影響綠能發展與淨零碳排目標的達成。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平衡考慮綠能發展與景觀維護的需要。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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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5-11-07,2025-11-1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5-11-07,2025-11-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11-14,2025-11-1
三讀2025-11-14,2025-11-1
三讀2025-11-14
案由
本院委員陳菁徽、黃健豪、蘇清泉等21人,鑒於「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係我國觀光立國之門面,承載著臺灣最珍稀之自然地景與生態多樣性,不僅是國民休憩之心靈寄託,更是世代共享之國土資產,其完整性與永續性應受最優先之保護。然則,我國為推動能源轉型、達成淨零碳排目標,近年太陽光電設施快速擴張,部分光電板不當設置於環境敏感區域,已對山林、海岸之優美景觀造成嚴重衝擊與視覺破碎化,引發「綠能」與「綠地」相互扞格之重大隱憂。綠能發展固然重要,然其選址更應兼顧國土保育與環境敏感性。為在能源發展與景觀維護間取得平衡,爰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內光電系統之設置應有更嚴格之規範,以守護國家級景觀之完整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政府傾力推動再生能源,太陽光電為其中要角。然而,在政策疾速推進下,卻屢見光電設施選址不當之情事。諸如在國家公園周邊、重要濕地、山坡地乃至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內,均曾發生光電板大面積鋪設,嚴重破壞原有之天際線、水岸景觀與生態棲地,不僅引發「假綠能、真破壞」之強烈民怨,更對我國的自然資源造成不可逆之傷害。
二、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十一條對於風景特定區之規劃,對於太陽光電等新興設施缺乏明確之准駁標準,讓珍貴景觀暴露於開發風險之下。為此,明確增訂第四項,建立「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嚴格規範。明定「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原則上不得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並設嚴格但書,規範該設施必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法定審查程序,且其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嚴格限制於「一公頃以下」,以確保任何設置均在最小影響範圍內。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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