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擴大保護範圍至海底送水管線,增訂過失犯刑罰,並規範故意侵害設施設備之犯罪態樣及沒收規定。目的是為了確保自來水系統安全,預防因過失或故意行為造成民生、社會安定及國家安全之影響。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自來水事業經營者、用戶及國家安全維護單位,解決自來水海底管線安全問題及相關犯罪防制。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自來水事業經營者、用戶及國家安全維護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新增過失犯刑罰規範及故意侵害設施設備之犯罪態樣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確保自來水系統安全,預防犯罪行為;疑慮:刑罰過重或適用範圍過廣可能造成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方意見平衡,確保規範合理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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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11-07,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07,2025-11-1
案由
本院委員何欣純、邱志偉等18人,自來水法自五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制定公布,歷經十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為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考量自來水為民生必要資源,自來水事業海底送水管線之安全,攸關全國自來水系統正常運作,如有因過失被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自來水事業海底送水管線之功能正常運作之情形,將對民生、社會安定及國家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爰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自來水事業海底送水管線納入保護範圍,並增訂過失犯之刑罰規範;另針對故意侵害特定自來水事業設施、設備之犯罪態樣,明定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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