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將電動車輛減免貨物稅優惠期限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以持續鼓勵購置電動車輛,支持國內電動車產業發展,推動淨零碳排與永續發展目標。現行電動車普及進度未達政策目標,面臨充電樁成長等瓶頸問題。草案擬延長稅收優惠以提升市場接受度,引導民眾選擇低污染交通工具。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國內電動車產業發展,推動淨零碳排與永續發展目標;解決電動車充電設施等瓶頸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購買電動車輛的民眾和國內電動車產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將電動車輛減免貨物稅優惠期限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止。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延長稅收優惠有助推動淨零碳排與永續發展目標,支持國內電動車產業;疑慮:延長優惠期限可能造成國家財政稅收減收。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平衡經濟發展與財政收支的考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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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5-11-07,2025-11-1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5-11-07,2025-11-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12-19,2025-12-2
三讀2025-12-19,2025-12-2
黨團協商2025-12-16
案由
本院委員廖偉翔、林沛祥、邱若華等16人,鑒於電動車輛減免貨物稅政策將於今(114)年底屆滿,然我國電動車普及進度仍未達成政策目標。為持續鼓勵國人購置電動車輛、支持國內電動車產業發展,並推動我國邁向淨零碳排與永續發展目標,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將電動車輛減免貨物稅優惠期限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經查,我國電動車普及進度仍未達成原條文修法時之政策目標。以小客車與機車為例,截至113年7月,市售比僅分別約8.79%與9.90%,普及率亦僅1.08%與5.07%,與政府規劃的電動化推動目標及環境部「空氣污染防制方案」(113至116年)所設定的標準仍有落差。同時,電動車發展仍面臨充電樁成長不成比例、家用充電設施昂貴且安裝耗時等瓶頸問題。
二、在全球氣候變遷加劇、節能減碳刻不容緩,以及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目標,透過免徵貨物稅政策,提升市場接受度及引導民眾選擇低污染、高效能交通工具,仍具關鍵作用。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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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貨物稅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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