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船舶法部分條文,要求船舶在我國海域內須維持自動識別系統正常運作並發送正確資訊,以維護海域秩序和國家安全。此修正案是因近期海上侵擾事件頻發而提出,旨在加強對國內外船舶的監管。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維護我國海域安全,規範國內外船舶在我國海域內的行為,解決非法侵擾和資訊不透明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在我國海域內運營的國內外船舶,以及相關船舶所有人、船長等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第八條之一、第十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等,新增船舶自動識別系統的運作要求、船身標誌和航海日誌規定,並增訂相關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國家安全和海域秩序;疑慮:可能增加船舶運營成本,影響國際航行自由。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平衡國家安全需求與國際航行自由及經濟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0-31,2025-11-0
交付審查2025-10-31,2025-11-0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5
案由
本院委員陳秀寳、邱志偉、王義川等17人,近期屢屢發生海上侵擾事件,非我國船舶於我國海域滯留,嚴重影響我國海域安全;爰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船舶應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正常運作,並發送正確之船舶識別資訊及具備正確船舶標誌與航海日誌,以維護我國海域秩序,守護國家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依本法規定應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之中華民國船舶及於中華民國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或臺灣地區禁止水域,依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規定應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之非中華民國船舶,應維持該設備正常運作。(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
二、非中華民國船舶於中華民國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或臺灣地區禁止水域船身應正確標示船名及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
三、總噸位一百五十以上之非中華民國船舶於中華民國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或臺灣地區禁止水域航行或錨泊時,應具備航海日誌。(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一)
四、增訂違反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一之罰則。(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二條及第一百條)
五、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有違反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一之情形,由航政機關依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修正條文第八十九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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