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增訂過失行為罰則及犯罪工具沒收規定,以嚇阻破壞海底電力電纜行為,維護電力安全和電網韌性。該草案旨在加強我國電力基礎設施保護,特別是海底電力電纜的維護。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電力系統運營商和國家安全部門更好地保護關鍵電力基礎設施,減少電力供應中斷的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電力系統運營商、國家安全部門和海底電力電纜相關作業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新增過失行為罰則及犯罪工具沒收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國家電力安全和電網韌性,保障民眾生活權益;疑慮:可能涉及財產權和行為自由的限制,處罰標準和認定可能存在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條文明確性與比例原則,以避免爭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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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10-31,2025-11-0
交付審查2025-10-31,2025-11-0
案由
本院委員陳秀寳、邱志偉、王義川、許智傑等18人,為維護我國電力安全,提升電網韌性,保障民眾生活權益;爰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過失行為罰則及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以嚇阻破壞海底電力電纜之不法行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明定,危害裝置容量100萬瓩以上之水力發電廠、120萬瓩以上之火力發電廠之主要發電設備、燃料輸儲設備、控制室、開關場、資通訊機房,或特高壓以上輸電、變電設備、調度室之功能之不法行為樣態及處罰。
二、海底電力電纜係重要基礎設施,若受侵害將嚴重影響我國電力傳輸及供應之穩定,更攸關國家安全,爰將海底電力電纜納入第1項維護範圍。
三、審計部2023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2019年至2023年間,我國海底電纜發生外力破壞或推擠受損案件計有36件,年平均故障約7件。近年更屢傳出受到中國侵擾,2025年1月至2月間於基隆外海的「橫太平洋快速海纜系統」及台澎三號分別遭中國權宜輪拖斷,嚴重影響我國通訊安全,亦造成其他用途之海底電纜安全隱患。
四、增訂第四項,考量海底電力電纜對電力傳輸之重要性及穩定性,爰參酌《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增訂過失毀壞或以其他方法危害海底電力電纜之功能正常運作之罰則。增訂第六項,參酌《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增訂相關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與處置規定,以嚇阻破壞海底電力電纜之不法行為,提升我國電力韌性。
五、為維護我國電力安全,提升電網韌性,保障民眾生活權益;爰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過失行為罰則及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以嚇阻破壞海底電力電纜之不法行為。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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