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延長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優惠期限至民國120年12月31日,以推動低污染車輛使用和電動車產業發展,達成減碳目標。該草案旨在配合2030年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和2050年淨零排放願景,提升國際競爭力。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電動車產業發展和民眾購買電動車的意願,解決減碳和環保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二條之三條文,延長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優惠期限至民國120年12月31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延長稅收優惠有助於推動電動車產業和減碳目標;疑慮:可能減少財政收入,影響其他公共支出。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稅收優惠的財政影響和產業發展的長期效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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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5-10-28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5-10-28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12-19,2025-12-2
三讀2025-12-19,2025-12-2
黨團協商2025-12-16
案由
本院委員黃健豪、廖偉翔等21人,鑑於持續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並推動電動車相關產業發展,現行規定對於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經完成登記者,免徵貨物稅。為配合二○三○年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並提升我國於國際綠色供應鏈之競爭力,以利達成二○五○年淨零排放願景,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延長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優惠期限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兼顧環境永續及提升我國在國際綠色供應鏈中的競爭力,爰延長電動車輛電動車減免貨物稅措施之期限,至民國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於一百零六年起至今實施近九年,持續活絡電動車輛市場,然本措施將於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期,待徵稅優惠期間屆滿,恐降低民眾購買意願,影響整體減碳成效。為落實環保政策,以符合二○五○淨零排放目標,因此欲延長該租稅優惠之實施年限。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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