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延長購買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的實施期限至2029年12月31日,以推動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現行規定將於2024年12月31日到期,擬延長至2029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消費者購買電動車輛,減少購車成本,促進綠能產業發展;同時有助於減少碳排放,改善環境。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購買電動車輛的消費者和相關產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二條之三條文,將實施期限由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延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延長免稅期可以促進電動車銷售,推動綠能產業發展;疑慮:延長免稅期可能減少政府財政收入,影響其他公共支出。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實施期限延長對整體經濟和環境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5-10-31,2025-11-0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5-10-31,2025-11-0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12-19,2025-12-2
三讀2025-12-19,2025-12-2
黨團協商2025-12-16
案由
本院委員賴惠員、陳培瑜、林楚茵、蔡易餘、莊瑞雄等24人,為實踐政府推動之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現行條文第十二條之三第二項明文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行政院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五日院臺財字第一一○○一九二一五三號令延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該措施實施後,有助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有效減少碳排放量,對整體社會經濟及生活環境具正面效益。為達成政府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二○五○淨零排放,有賡續誘導消費者選擇低污染車輛,以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之必要,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內容定明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延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為達成政府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二○五○淨零排放,修正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延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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