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增訂對惡意破壞、干擾或過失損害氣象設施或設備功能者之刑責與沒收規定,以補強現行法制不足。現行法規對此類行為缺乏明確罰則,導致執法機關難以有效防範與追究責任。此修正案參照相關法規,旨在加強國家安全與社會運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國家防災、航安、民航、能源運輸及國土安全監測等領域,解決氣象設施與設備遭破壞或干擾之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氣象設施與設備相關人員、國家防災、航安、民航、能源運輸及國土安全監測等領域。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新增對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功能者之刑責與沒收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訂明確罰則有助於保護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運行;疑慮:新增規定可能過於嚴苛,影響民眾權益或經濟活動。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新增規定之合理性與可行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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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0-28
交付審查2025-10-28
委員會審查2025-11-05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5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鑑於氣象設施與設備為國家防災、航安、民航、能源運輸及國土安全監測之關鍵基礎設施,其運作穩定與否,攸關國家安全與社會運行。惟現行《氣象法》對於惡意破壞、干擾或過失損害氣象設施者,尚缺乏明確罰則,導致執法機關難以有效防範與追究責任。為補強現行法制不足,並參照《電信管理法》、《土石採取法》及《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相關規範,增訂對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功能者之刑責與沒收規定,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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