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允許單身勞工預立遺囑指定受益人,領取遺屬年金給付;現行規定僅限特定親屬。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單身勞工,使其保險權益不被沒收;解決現行規定對未婚單身者的不公平限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十三條,刪除「受其扶養」限制,增訂被保險人可預立遺囑指定受益人條款。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單身勞工權益,促進保險公平性;疑慮:可能增加行政爭議,遺囑指定受益人濫用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各界對遺屬年金給付範圍與資格認定標準的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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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0-28
交付審查2025-10-28
案由
本院委員柯志恩、林沛祥等16人,鑑於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對遺屬年金給付之請領標準,僅限於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致使無符合條件之直系血親或受其扶養之親屬者,無法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對於單身勞工顯有極大不公,不僅使其長年工作累積之保險權益遭國家沒收,更形同對未婚單身者之懲罰。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賦予被保險人預立遺囑指定受益人之權利,以落實對單身勞工權益之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得請領遺屬年金;除非符合「受其扶養」之要件,否則其他親屬不得請領。此對未婚、無直系親屬、且生前無被扶養親屬之被保險人而言,顯然不利,其所繳納之保費與保險權益將無從繼承,形同被國家沒收,缺乏合理性與公平性。
二、對比《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倘若無第一順位之法定受益人時,被保險人得以預立遺囑指定領受遺屬年金之人,然現行《勞工保險條例》並無類似規定,造成不同職業保險制度間之落差,亦違反社會保險公平性原則。
三、由於社會結構改變,選擇不婚或不生之勞工日增,為保障單身勞工之權益,促進保險制度公平性,爰擬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刪除「受其扶養」等限制性文字,並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相關規定,增訂第三項「若無第一項規定之法定受益人,得由被保險人生前立遺囑指定之」,確保被保險人之權益由其信賴之對象繼承,並維護其生前之自主選擇權。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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