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推動遊艇觀光、離岸風電,納管浮具以及符合相關國際航運規定。草案修正了多項條文,包括船舶定義、遊艇營運管理、安全分級管理架構、離岸風力發電場址船舶作業及航行安全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遊艇業者、離岸風電產業、船舶所有人及船長等,解決現行法規不足及國際航運規定不符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遊艇業者、離岸風電產業、船舶所有人及船長等。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船舶定義、遊艇營運管理、安全分級管理架構、離岸風力發電場址船舶作業及航行安全等共24點,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推動遊艇觀光、離岸風電產業發展,符合國際航運規定;疑慮:新規範對遊艇業者及船舶所有人的衝擊、實施難度及成本增加等。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關注新規範對產業的影響及實施的可行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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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0-17,2025-10-2
交付審查2025-10-17,2025-10-2
委員會審查2025-11-05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5
案由
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因船舶法已七年未修,相關法條不合時宜,為推動遊艇觀光、離岸風電,納管浮具以及符合相關國際航運規定,爰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船舶法最近一次修正公布係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已七年未修。當前政府積極規劃能源轉型,推動離岸風力發電,然現行法規就從事離岸風力發電工程之船舶海上作業安全管理尚有不足之處。為維護航行安全及工作安全,避免海洋污染,強化離岸風力發電場址船舶作業及航行安全,增加本國船員就業機會,以協助本國業者投入離岸風力發電產業的擘劃與布局。另為符合目前非自用遊艇多元彈性之經營型態,參考國際海運先進國家作法,透過建立遊艇營運管理、安全分級管理架構,以確保遊艇乘客權益及公共安全,協助促進遊艇產業多元發展。並為加強船舶於海上航行之識別、強化本國籍船舶及浮具安全管理、提升客船之乘客名冊正確性、落實海事行政調查之執行,爰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參照國際海事組織訂頒之相關國際公約及決議案與實務管理需要,修正船舶、客船、特種用途船、遊艇、乘客、特種人員定義,並新增漁船、工業人員及沿近水域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非中華民國船舶在沿近水域或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施工、維運、探勘或調查等相關作業,明定應向航政機關申請取得船舶安全許可文件,始得作業。另為提升本國船員於海上作業之專業職能,增加就業機會,授權主管機關得公告非中華民國船舶在上開水域從事上開作業應雇用本國籍船員比率與培訓。(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
三、新增船舶於離岸風力發電場址從事施工、維運、探勘或調查等相關作業,應具備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核發之船級證書,並於到達及離開離岸風力發電場址前須向航政機關通報。(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二)
四、新增船舶應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正常運作並發送正確之船舶資訊,以及具備正確船舶標誌與航海日誌。(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三、第十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一)
五、新增非客船搭載乘客應備乘客名冊。(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六、配合高齡客船與載客小船特別檢查頻率提升,修正船舶應具備相關文書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八十一條)
七、修正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妥善維護船況,並新增客船、營業用遊艇及載客小船發航前應辦理點檢,以及於新船建造、船身修改或佈置變更前應送審圖說,於核可前不得施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八、修正申請船舶定期檢查時限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五條及第七十八條)
九、修正未涉及船身修改之船舶佈置變更應申請臨時檢查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十、修正船舶檢查不合格起一個月內應重新申請檢查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十一、為有效管理及提升遊艇乘客安全,參考英國紅旗遊艇章程西元二○一九年一月版B部分,依核定乘客人數作為安全分級管理之基準,修正相關檢查規定,並將非自用遊艇修正為營業用遊艇。(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二條)
十二、新增船舶停航期限及授權港口管理機關(構)、海巡機關應配合管制停航、未檢查合格及依法禁止航行船舶出港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二)
十三、新增船舶應取得證書始得搭載超過十二名工業人員,並授權主管機關得就搭載超過十二名工業人員船舶硬體規範及工業人員資格訂定子法。(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之一)
十四、新增客船所有人應落實要求船長或其指定人員,於乘客登船時核對其身分證明文件及提報名冊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之一)
十五、新增非客船搭載乘客不得超過經核定之乘客定額。(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
十六、新增遊艇乘客定額不得超過三十六人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
十七、修正遊艇及小船辦理船身以外之改建應申請丈量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及第七十六條)
十八、新增營業用遊艇投保傷害保險及檢具營業計畫報請航政機關核定始得營業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之一)
十九、配合修正條文修正遊艇及小船適用本法規定範圍,並新增遊艇及載客小船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及其相應罰則。(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及第八十二條)
二十、新增娛樂漁業漁船之檢查、丈量及載重線準用本法有關營業用遊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
二十一、為增進小船檢驗、丈量作業效率,提供便民服務,修正小船檢查、丈量業務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或造船技師辦理,並授權主管機關就受委託事項訂定辦法。(修正條文第七十三條)
二十二、考量各式浮具從事遊憩娛樂之情形日益普遍,為維護公共水域使用秩序並保障人員安全,爰新增相關管理規範。(修正條文第八十三條之一)
二十三、配合修正條文及實務需要新增及修正罰則。(修正條文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及第九十七條至第一百條)
二十四、新增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有關海事行政調查作業程序之規則。(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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