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第八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船舶法第八條及第八十九條,規範非中華民國船舶在我國領海的航行管理,增訂除特許或無害通過者外,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在領海滯留,並訂定違反規定之處罰。主要目的是加強船舶航行管理,保護我國關鍵基礎設施。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我國海域內的船舶管理,解決外國船舶違常滯留和破壞我國海底電纜等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在我國領海內航行的非中華民國船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船舶法第八條及第八十九條,增訂非中華民國船舶在領海滯留的限制和處罰。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我國海域內的船舶管理,保護關鍵基礎設施;疑慮:可能影響國際船舶航行自由,引發外交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可能引發的爭議和影響需進一步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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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0-17,2025-10-2
交付審查2025-10-17,2025-10-2
委員會審查2025-11-05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5
案由
本院委員蘇巧慧、陳冠廷等18人,有鑑於近日發生外國船舶於我國領海違常滯留並破壞我國海底電纜之情事造成離島通訊中斷,影響民生經濟、社會秩序乃至國家安全甚鉅,實有加強船舶航行管理之必要,為補足現行法規之不足,爰擬具「船舶法第八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我國就非中華民國船舶於我國領海及鄰接區進行非無害通過之活動,雖於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訂有相關規範,但並未包含罰則或明確授權主管機關得採取之行政措施,因此有連續發生非中華民國船舶疑似違常滯留,分別造成114年1月3日基隆外海之國際海纜及114年2月15日台澎3號海纜斷裂之情事。為強化中華民國領海內船舶航行管理,進而達到保護我國關鍵基礎設施之目的,爰擬具「船舶法第八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除特許或無害通過者外,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在領海滯留,與違反規定之處罰。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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