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針對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的罰鍰加重,並新增處以刑責的規定,以遏止不法盜採砂石案件。現行法規罰鍰過低,無法有效嚇阻違法業者。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居民,避免因不法盜採砂石而造成交通安全疑慮和環境污染;幫助地方政府有效遏止違法情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六條條文,加重罰鍰並新增處以刑責的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重罰鍰和處以刑責能有效遏止不法盜採砂石案件;疑慮:處罰標準過高可能影響合法業者,刑責適用範圍和標準需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後續影響需觀察實施成效和相關爭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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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10-14
交付審查2025-10-14
案由
本院委員柯志恩、陳菁徽等19人,鑑於近年不法盜採砂石案件層出不窮,不僅造成當地交通與居民用路安全疑慮,且挖空砂石後再回填廢土、廢棄物,造成農地或水源有污染之虞;雖然近年地方政府陸續開罰違法業者,卻仍無法有效遏止,實有必要提高罰鍰並處以刑責。為有效遏止相關不法情事,爰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加重相關罰鍰、並處以刑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不法盜採砂石案件層出不窮,不僅大量砂石車輛出入頻繁,危害當地居民出入安全,且濫挖砂石造成國土破壞,甚至於挖空砂石後,再回填廢土、廢棄物,致使農地或水源有污染之虞。雖然多年來地方政府透過加強巡邏或取締處罰,但仍無法阻止不法業者繼續盜採砂石,顯見目前法規規範不足,另相對不法業者高達數千萬或幾億元之暴利而言,現行罰鍰及刑責實不成比例,當然難有效遏止此違法情事。
二、為有效遏止不法,針對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罰鍰,從原本「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提高至「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三、再者,目前《土石採取法》僅對內水、領海,以及離島之限制、禁止水域盜取砂石者,處以刑責和罰金,對於陸域盜採砂石之不法情事,未見相關處以刑責之規定;爰針對違法採取砂石者,致生水土流失、污染等情形處以刑責及罰金,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若有棄置廢土、廢棄物或其他足以致生公共危險者,亦須處以刑責及罰金。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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