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63840000

「自來水法第三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11-18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自來水法以強化對海底送水管線及公共安全相關自來水設施的保護,明確定義與公告機制,健全刑事責任與犯罪工具沒收規範。藉此完備供水安全體系,維護社會安定與國家安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保護民生必需的自來水設施,解決非法危害行為的風險,維護公共安全與經濟秩序。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自來水供應業者、海底送水管線運營單位、以及相關公共安全設施的管理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九十七條之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自來水設施保護,維護公共安全與國家安全;疑慮:可能增加企業負擔或牽涉複雜的法規調整。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方意見平衡,確保修正草案能有效落實公共安全與供水穩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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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10-14
交付審查2025-10-14
委員會審查2025-10-29
委員會審查2025-10-30
委員會發文2025-11-18

案由

本院委員賴瑞隆、莊瑞雄等16人,鑑於自來水為民生重要必需品,攸關人民生命、身體與財產安全,為強化對海底送水管線及與公共安全有關之自來水設施、設備之保護,建立明確之定義與公告機制,並健全危害行為之刑事責任與犯罪工具沒收處置規範,爰擬具「自來水法第三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以完備供水安全體系,維護社會安定與國家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我國自來水系統跨區連動且部分採海底管線輸送,倘遭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將對民生供水、公共安全與經濟秩序造成重大影響。為強化保護對象與執法依據,爰擬具自來水法第三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涉及公共安全之必要設施、設備清單及維護管理基準,並要求定期滾動檢討;涉及海域者並會商海洋主管機關以完備圖資建置、揭露與通報。(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明定「海底送水管線」及「與公共安全有關之必要設施、設備」之法律定義,作為刑罰與行政管理之明確指引。(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一)
三、將海底送水管線明確納入保護客體,區分一般故意、意圖危害國安或社會安定之加重情形、以及致災結果加重;並增訂過失處罰、未遂犯處罰,以及犯罪工具(含船舶、機械)一律沒收與妥適處置機制,以提升嚇阻與執法效率。(修正條文第九十七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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