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旨在修正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明確規範金融機構合併時勞工權益的保障及員工安置計畫的程序,以消弭勞資爭議,促進合併案順利推動。草案擬加強勞資雙方協商,保障勞工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金融機構合併案中的勞工,保障其權益,解決勞資爭議;同時也有助於合併案的順利推動。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金融機構合併案中的勞工及金融機構經營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新增員工安置計畫的程序及勞工權益保障的規範。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確規範勞工權益保障,促進合併案順利推動;疑慮:增加金融機構行政負擔,可能影響合併案的效率。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需關注勞資雙方協商的落實情況及金融機構的行政負擔。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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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5-10-14
交付審查2025-10-14
案由
本院委員吳秉叡、林宜瑾、林楚茵、許智傑、賴惠員、李坤城等22人,為有效消弭金融合併案之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俾助合併案之順利推動,爰擬具「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我國金融機構合併案件,多透過勞資雙方協商員工安置計畫之程序,雖有效消弭重大勞資爭議之發生,亦有助於合併案順利推進,惟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訂應檢具之書件中,第二款「合併契約書」僅敘明「除應記載事項外,尚應包括對受僱人之權益處理等重要事項。」其中對「應包括對受僱人之權益處理等重要事項」並無明確定義,擬予補強。爰修正第十二條,明定擬合併之金融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需檢附經勞資雙方協商程序之員工安置計畫。(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二、另金融機構依本法合併時,原經營者與新經營者有商定留用權,但勞工僅能處於被動接受雇主決定留用與否之結果,卻無從取得相關資訊,亦無法參與協商及表達異議。第十五條條文僅規範「其員工得享有之權益,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似顯不足,為避免金融機構合併損及勞工之工作權,爰加列第二項至第四項。(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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