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金融機構合併法,主張金融機構合併時勞工不應被迫接受是否被留用的不確定處境,明定勞動契約原則上應隨同存續、不得僅因合併而終止。並參考歐盟與德國立法例,增加勞方的資訊權、諮商權與個人異議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時的員工工作權更有保障,降低因雇主間移轉而被裁撤或被動失業的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金融機構員工,以及進行合併的銀行、保險等金融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條文,新增「基於合併之解僱禁止原則」,並引進勞方資訊權、諮商權及個人異議權等配套,具體條次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合併不應犧牲勞工,明定解僱禁止可保障弱勢勞方並接軌國際立法例;疑慮:可能增加金融機構整併負擔、影響合併效率,且與現行勞基法第20條留用原則的銜接需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勞工保障條款常牽動企業成本,建議對照勞基法既有規定一起看其銜接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