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金融機構合併法,主張金融機構合併時勞工不應被迫接受是否被留用的不確定處境,明定勞動契約原則上應隨同存續、不得僅因合併而終止。並參考歐盟與德國立法例,增加勞方的資訊權、諮商權與個人異議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時的員工工作權更有保障,降低因雇主間移轉而被裁撤或被動失業的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金融機構員工,以及進行合併的銀行、保險等金融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條文,新增「基於合併之解僱禁止原則」,並引進勞方資訊權、諮商權及個人異議權等配套,具體條次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合併不應犧牲勞工,明定解僱禁止可保障弱勢勞方並接軌國際立法例;疑慮:可能增加金融機構整併負擔、影響合併效率,且與現行勞基法第20條留用原則的銜接需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勞工保障條款常牽動企業成本,建議對照勞基法既有規定一起看其銜接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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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5-06-20,2025-06-2
交付審查2025-06-20,2025-06-2
案由
本院委員牛煦庭、賴士葆、馬文君、林沛祥、徐巧芯、謝龍介等17人,鑑於現行金融機構之合併係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而該法係採新舊雇主商定留用原則,將迫使勞工處於被動接受是否留用結果之處境,然而勞動關係之存續保障應為首要,不得僅因雇主間之移轉而受到影響,應使其勞動契約仍繼續存在,並參考外國立法例,輔以賦予勞方資訊權、諮商權及勞工個人異議權為相應配套措施以為周妥臻善,爰擬具「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金融機構之合併係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而該法第二十條關於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之勞動關係處理上,採取「新舊雇主商定留用原則」,而相較於資產負債由受讓人概括承受,勞動契約反而得由新舊雇主自行決定是否隨同移轉之立法原則,長期以來廣受學界及勞工界批評,容有檢討改善之必要。
二、參酌歐盟2001/23/EG指令第七條及德國民法第六一三a條等外國立法例,以金融機構合併之勞動關係存續保障為基礎,並輔以賦予勞方資訊權、諮商權及勞工個人異議權為相應配套措施,俾降低勞工於金融機構合併時之弱勢地位,使其獲得周全保護。
三、勞工不應因金融機構合併而喪失工作,新舊雇主均不得因金融機構合併而終止勞動契約,爰將「基於合併之解僱禁止原則」予以明文規範。
提案人
連署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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