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船舶法》部分條文,強化船舶在海上的識別和管理,以維護我國海域安全和秩序。近期發生多起非我國籍船舶在我國海域滯留事件,影響海域安全,提案單位希望藉此修法加強管理。
能幫助到什麼
若修法通過,有助於加強我國海域安全管理,維護海上航行安全;同時有助於明確規範船舶運營者及租用人的責任。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船舶運營者、租用人及海域安全管理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增訂船舶維持自動識別系統(AIS)正常運作、正確識別資訊發送、船舶標誌及航海日誌等規定;並增訂相關罰則,明確遊艇及小船適用範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海域安全管理,減少非法船舶滯留;疑慮:增加船舶運營成本,可能影響產業發展。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過程需平衡安全管理與產業發展需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0-14
交付審查2025-10-14
委員會審查2025-11-05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5
案由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鑑於近期多次發生海上侵擾事件,非我國籍船舶於我國海域滯留,對海域安全造成重大影響,爰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強船舶於海上航行之識別與安全管理,並維護我國海域秩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加強船舶航行安全及海域秩序管理,增訂船舶應維持自動識別系統(AIS)正常運作並發送正確識別資訊,並應具備正確船舶標誌及航海日誌。(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一)
二、配合上述規範及實務需求,增訂相關罰則,並明確遊艇及小船之適用範圍,同時將船舶租用人納入本法規範及罰則適用。(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九條之一及第一百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船舶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