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原住民身分法第十一條,刪除限制辦理原住民身分更正或登記需至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的規定,並新增針對平地原住民因限期登記導致無法認定身分的條款,使錯過登記期限的原住民及其後代能取得法律上的原住民身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因錯過登記期限而未被認定為原住民的族人及其後代,使他們能夠取得法律上的原住民身分,解決他們的身分認定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對象為錯過登記期限的原住民及其後代。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刪除限制辦理原住民身分更正或登記需至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的規定;增訂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針對平地原住民因限期登記導致無法認定身分的條款。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使長期漏未登記之個案及其後代能取得法律上原住民的身分,落實原住民權益;疑慮:是否會造成登記程序的混亂,或是對於現有的原住民登記制度產生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界對於修正案的意見,特別是原住民團體和權益相關單位的看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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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10-14
交付審查2025-10-14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2人,鑒於我國之原住民身分認定,係採登記制,而平地原住民部分,則因「限期登記」導致部分族人及其後代,雖具原住民族之血緣與身分認同,但錯過限期登記,在法律上卻無法被認定為原住民,爰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原條文規定,若因戶籍登記錯誤、脫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應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撤銷或更正之登記。惟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似使人民過於不便,故刪除相關文字,使人民至任一戶政事務所皆可辦理。(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
二、有關本法平地原住民的登記方式,是西元1945年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惟該登記制,雖總登記後辦理四次的「補辦登記」,但因「限期登記」制度而無法在登記期間過後進行補登記。黃昭元大法官在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的協同意見書中第18頁的註19已明確指出:「至於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有關平地原住民之『登記期間限制』要件,相較於第1款山地原住民之要件,是否構成不利差別待遇,而違反平等?本席亦認違憲。未來如有本屬平地原住民(如阿美族、屏東縣滿州鄉的排灣族等)之各族原住民,由於上述登記期間限制致無法補登記為平地原住民,並有適當之聲請案時,本庭仍得審查並宣告系爭規定之上述登記期間限制違憲。」為使長期漏未登記之個案及其後代能取得法律上原住民的身分,爰新增第二項之規定。(增訂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
提案人
連署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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