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延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5年至119年12月31日,以推動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該修正案旨在達成行政院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2050淨零排放目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電動車輛產業發展,促進綠能科技創新,並誘導消費者選擇低污染車輛,減少碳排放量。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購買電動車輛的民眾及電動車輛產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三第二項,延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刪除第三項有關授權行政院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有助達成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促進電動車輛普及率,減少碳排放量;疑慮:延長租稅優惠可能影響財政收入,過度優惠可能不利產業競爭。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綜合考量產業發展、財政收入及環境保護等多方面因素。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5-10-14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5-10-14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12-19,2025-12-2
三讀2025-12-19,2025-12-2
黨團協商2025-12-16
案由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8人,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自100年1月起陸續提供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租稅優惠,截至114年7月底止,電動汽機車減免徵貨物稅約89萬輛,減免徵稅額約新臺幣258億元,免徵使用牌照稅約11萬輛,免徵稅額約90億元。透過降低購買電動車輛之成本,提升民眾購買及使用意願,同時減輕民眾行的負擔,有助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減少碳排放量,對整體產業、社會及生活環境均具正面效益。其次,考量上述租稅優惠措施將於114年12月31日屆期,復經經濟部評估國內購買及使用電動車輛占比仍低,為達成行政院119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2050淨零排放,有賡續誘導消費者選擇低污染車輛,以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之必要,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延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5年,至119年12月31日,使電動車輛產業有更寬裕之發展空間及民眾有更充裕之時間改變用車習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現行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行政院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五日院臺財字第一一○○一九二一五三號令延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二、該措施實施後,有助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有效減少碳排放量,對整體社會經濟及生活環境具正面效益。為達成政府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二○五○淨零排放,有賡續誘導消費者選擇低污染車輛,以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之必要,爰擬具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三修正草案,第二項定明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延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考量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不宜過度,該措施與一百十四年九月五日修正公布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新購小型汽機車減徵貨物稅措施同時屆期,有利主管機關通盤考量我國車輛產業未來發展方向及運具電動化政策目標,爰刪除第三項有關授權行政院得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之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貨物稅條例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