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十七條,將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罷免投票年齡下修為十八歲,並調整連署人年齡限制。理由與同組選罷法提案一致,強調與民法成年等十八歲標準同步。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十八歲青年可參與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罷免投票,並使連署等相關年齡規定一併調整一致。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十八至二十歲青年選民、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與政黨,以及選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一條(選舉人年齡)、第二十三條(連署人年齡)及第一百十七條,將年齡基準改為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青年提早參與最高選舉、與十八歲成年標準一致、符合國際趨勢;疑慮:憲法明定二十歲,下修是否須修憲存有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同時處理選舉、罷免與連署年齡,國會雷達建議與選罷法配套版本對照觀察。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