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十七條,將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罷免投票年齡下修為十八歲,並調整連署人年齡限制。理由與同組選罷法提案一致,強調與民法成年等十八歲標準同步。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十八歲青年可參與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罷免投票,並使連署等相關年齡規定一併調整一致。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十八至二十歲青年選民、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與政黨,以及選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一條(選舉人年齡)、第二十三條(連署人年齡)及第一百十七條,將年齡基準改為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青年提早參與最高選舉、與十八歲成年標準一致、符合國際趨勢;疑慮:憲法明定二十歲,下修是否須修憲存有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同時處理選舉、罷免與連署年齡,國會雷達建議與選罷法配套版本對照觀察。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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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8-29
交付審查2025-08-29
委員會審查2026-04-08
委員會審查2026-04-22
委員會審查2026-05-07
委員會發文2026-05-18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9人,為提升青年公共事務參與度,並使其能夠及早參與國家治理與政策討論,將具備選舉和罷免總統副總統之最低年齡修正為十八歲,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保障青年政治參與,促進世代正義,修正本法第十一條,將具備選舉罷免權的最低年齡修正為十八歲。
二、我國《刑法》中規定,未滿十四歲的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可以減刑,而滿十八歲的人要為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上的責任;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規定,考取普通駕駛執照須年滿十八歲;而我國《民法》中對於成年的定義,已於112年1月1日起從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此外,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以及服兵役之義務等諸多年齡之規範,亦皆以十八歲為基準。十八歲是目前公認對於成年、具備足夠的能力與承擔相對應責任的分水嶺,惟依據目前本法規定,公民須年滿二十歲,才具備選舉罷免之投票權,已經不符合相關規定。
三、國際上多數民主國家,都將十八歲設為法定投票年齡,像是日本與韓國,分別於104年及108年修法,將投票年齡限制下修至十八歲。而英國更是正在研議,計畫將投票年齡下修至十六歲。青年參政權的推動,儼然是目前民主社會的趨勢。
四、查我國《憲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僅規定選舉權之年齡,對於罷免權之行使則未有年齡規定。為確認總統副總統罷免權之行使年齡,爰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增訂之。
五、綜上所述,我國現有的投票年齡規範,已然不合時宜。爰提出此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罷免投票權年齡至十八歲。
六、配合第十一條修正,修訂第二十三條連署人之年齡限制為十八歲。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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