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另一版本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主張將選舉人與連署人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理由同樣援引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應解為最低標準與國際以十八歲為主流。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十八至二十歲青年將取得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權,並使連署年齡一併下修,與國際主流接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十八至二十歲青年選民、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與政黨,以及選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將年齡由二十歲改為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憲法應解為最低標準、立法者有形成自由、符合國際趨勢;疑慮:憲法明文二十歲,逕修法下修是否合憲有不同見解。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主題有多個委員版本,國會雷達建議併案比較條文範圍與年齡設計的細節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