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為另一版本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主張將選舉人與連署人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理由同樣援引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應解為最低標準與國際以十八歲為主流。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十八至二十歲青年將取得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權,並使連署年齡一併下修,與國際主流接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十八至二十歲青年選民、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與政黨,以及選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將年齡由二十歲改為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憲法應解為最低標準、立法者有形成自由、符合國際趨勢;疑慮:憲法明文二十歲,逕修法下修是否合憲有不同見解。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主題有多個委員版本,國會雷達建議併案比較條文範圍與年齡設計的細節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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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8-22,2025-08-2
交付審查2025-08-22,2025-08-2
委員會審查2026-04-08
委員會審查2026-04-22
委員會審查2026-05-07
委員會發文2026-05-18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鑒於有論者謂憲法本文有關二十歲公民權之規定,係保障規定而非限制規定,是故,立法者理應有立法形成空間,以保障二十歲以下國民之公民權。國際社會上,又以十八歲有選舉權為主流,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按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本文:「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究係保障規定或限制規定,不無疑義。有學者論,從憲法之和諧性或一致性之解釋角度觀之,應將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解釋為「最低標準」。易言之,「二十歲以下之國民」可能解釋為「憲法允許立法者對此享有立法形成自由」,故立法者得下修選舉權年齡而擴張選舉人的範圍,蓋因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未必有排斥更多選舉權人的意圖。
二、大法官解釋憲法,亦應隨時代進步、掌握時代脈動,作出因應、符合時代需要之解釋,不應拘泥於憲法部分條文用語形式,尤應避免囿於修憲過程之隻字片言,致失憲法保障人權之本旨。在立法者有立法之形成自由下,自有進行選罷法年齡的修法空間。
三、觀諸國際,世界各國多以十八歲行使選舉權為主流,爰此,提案將我國選舉人之年齡由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以符國際趨勢並實現我國十八歲公民權長年的追求。(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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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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