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延長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的適用期間至民國120年1月7日,以持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該草案旨在延續現行政策,藉此活絡汽機車市場及增加稅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購買新車並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的民眾,解決他們購車的經濟負擔,進而促進相關產業發展。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購買新車並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的民眾,以及相關汽車產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第一項和第二項,延長適用期間至民國120年1月7日,並增訂但書規定低於一定稅額的減徵方式。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延長減徵期能持續促進產業發展和節能減碳;疑慮:延長期間可能造成財政損失,且現行政策成效需進一步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財政影響和政策成效的長期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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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5-08-15,2025-08-1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5-08-15,2025-08-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8-29
三讀2025-08-29
黨團協商2025-08-21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林思銘、鄭正鈐、羅廷瑋等27人,依據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增訂後確實有提升汽機車汰舊換新率,對汽機車市場之活絡及相關產業之稅賦增加亦有相當成效,是以短期內仍有持續減徵之必要,惟適用期間屆期,似有不足。有鑑於此,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再予延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以有效落實立法目的,以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換購新汽機車,期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之政策目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爰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第一項,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並增訂但書規定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以應徵稅額減徵之。
二、另亦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換購新機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第二項,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機車並換購新機車,減徵退還新機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爰以延長,並增訂但書規定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八千元者,以應徵稅額減徵之。
三、又「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達成「節能減碳」之目的為我國長遠政策,且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增訂後確實有提升汽機車汰舊換新率,對汽機車市場之活絡及相關產業之稅賦增加亦有相當成效,是以短期內仍有持續減徵之必要,惟適用期間屆期,似有不足,爰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再予延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以有效落實立法目的,並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之政策目標。
提案人
連署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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