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因「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已制定公布、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已廢止,故將勞基法放假條文的引用依據從舊辦法改為現行法律,屬法規用語的銜接修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勞基法放假規定的法源依據與現行法律一致,避免引用已廢止辦法造成適用上的疑義。
主要影響對象
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與雇主,以及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勞基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將原以「內政部所訂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為規範主體,改為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之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原條文仍引用已廢止的內政部辦法,與現行法不符,應修正以符實際;疑慮:屬技術性銜接修正,公開爭議較少,主要關注修正後放假內容與條例是否完全一致。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類配合上位法的銜接修正,重點是確認引用後實質放假內容不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