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因「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已制定公布、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已廢止,故將勞基法放假條文的引用依據從舊辦法改為現行法律,屬法規用語的銜接修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勞基法放假規定的法源依據與現行法律一致,避免引用已廢止辦法造成適用上的疑義。
主要影響對象
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與雇主,以及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勞基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將原以「內政部所訂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為規範主體,改為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之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原條文仍引用已廢止的內政部辦法,與現行法不符,應修正以符實際;疑慮:屬技術性銜接修正,公開爭議較少,主要關注修正後放假內容與條例是否完全一致。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類配合上位法的銜接修正,重點是確認引用後實質放假內容不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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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7-18,2025-07-2
交付審查2025-07-18,2025-07-2
案由
本院委員牛煦庭、廖偉翔、馬文君、王鴻薇、林沛祥等16人,鑑於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業經總統公布並施行,且內政部已廢止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為使勞動基準法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業經總統於一百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一一四○○○五三一七一號令制定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而該條例第一條第二項明文揭示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該條例之規定,且該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已規定勞動節應放假一日從而內政部所訂「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已無適用餘地,該部復以一百十四年六月六日台內宗字第一一四○五六一三四九號令廢止之。
二、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仍以「內政部所訂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為規範主體,已與現行法律不符,爰予修正以符實際。
提案人
連署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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