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43410000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7-2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遺屬年金規定,移除兄弟姊妹、孫子女須「受被保險人扶養」才能請領的條件,並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被保險人可預立遺囑指定領受人、或在無法定受益人時自行指定受益人。提案理由是單身勞工若無符合條件的親屬,累積的給付權益形同被國家收回,被認為對單身者不公。
能幫助到什麼
對沒有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親屬的單身勞工,可讓其兄弟姊妹或自行指定的人請領遺屬給付,避免投保多年的權益無人可領。
主要影響對象
單身勞工及其兄弟姊妹、受扶養孫子女等潛在遺屬,與勞保基金財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刪除遺屬請領須「受其扶養」的文字,並增列被保險人得預立遺囑指定領受人、無法定受益人時得指定受益人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條件對單身勞工不公、與公教人員保險法標準不一致,應移除扶養限制並允許指定受益人以維護公平;疑慮:放寬請領與指定受益人範圍可能增加勞保給付支出、影響基金財務,且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遺產繼承的定位是否相同尚有討論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可一併留意此修法對勞保基金支出的財務評估,以及與公教人員保險制度差異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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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7-18,2025-07-2
交付審查2025-07-18,2025-07-2

案由

本院委員呂玉玲、蘇清泉、林沛祥等16人,鑑於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有關遺屬年金給付請領相關標準,明定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也就是說,若無直系親屬或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可以請領遺屬年金,將無法請領各項給付,明顯對於單身勞工權益與被繼承權不公,讓單身勞工辛苦工作累積之權益面臨國家充公的無奈,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換言之,單身的被保險人若於在職加保期間死亡,其兄弟姊妹要請領遺屬津貼,必須受到「被保險人生前扶養」的條件限制,將無此條件者將無法請領各項給付,而未領完之給付亦僅能放棄,由國家充公,此對單身勞工者顯有不公,甚而有懲罰之意。
二、另公教人員保險法,對於遺屬年金之請領,亦有:「被保險人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受益人中指定領受人者,從其遺囑。無第一項受益人時,得由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之規定,而勞工保險條例卻付之闕如,一樣的社會保險制度,卻有不一樣的規定,明顯不符社會公平。
三、爰此,擬提案修改「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移除「受其扶養」等字眼,同時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相關規定,增列「被保險人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受益人中指定領受人者,從其遺囑。無第一項受益人時,得由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之規定,以保障單身勞工之權益,維護社會公平。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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