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遺屬年金規定,移除兄弟姊妹、孫子女須「受被保險人扶養」才能請領的條件,並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被保險人可預立遺囑指定領受人、或在無法定受益人時自行指定受益人。提案理由是單身勞工若無符合條件的親屬,累積的給付權益形同被國家收回,被認為對單身者不公。
能幫助到什麼
對沒有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親屬的單身勞工,可讓其兄弟姊妹或自行指定的人請領遺屬給付,避免投保多年的權益無人可領。
主要影響對象
單身勞工及其兄弟姊妹、受扶養孫子女等潛在遺屬,與勞保基金財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刪除遺屬請領須「受其扶養」的文字,並增列被保險人得預立遺囑指定領受人、無法定受益人時得指定受益人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條件對單身勞工不公、與公教人員保險法標準不一致,應移除扶養限制並允許指定受益人以維護公平;疑慮:放寬請領與指定受益人範圍可能增加勞保給付支出、影響基金財務,且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遺產繼承的定位是否相同尚有討論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可一併留意此修法對勞保基金支出的財務評估,以及與公教人員保險制度差異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