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內容包括將條例名稱去除「暫行」、主管機關改為農業部,並提高老農津貼金額與調整排富門檻。提案者認為物價上漲使現行津貼與排富標準不符實際生活成本。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符合資格的老年農民領取較高津貼,並透過物價連動機制在通膨時及時調整,理論上有助保障老農基本生活。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領取或申領老農津貼的老年農民,以及主管之農業部與相關財政預算。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條例名稱及中央主管機關名稱調整為農業部),並修正第四條,提高津貼金額、增訂CPI累積漲幅達5%即調整之機制、並調整排富之所得與不動產價值門檻。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反映物價上漲、保障老農退休生活、建立通膨自動調整機制;疑慮:津貼調升與排富放寬的財政可持續性,以及與一般國民年金、其他職業別福利之間的公平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同時動到給付金額與排富門檻兩個面向,建議將津貼提高與財政負擔一併對照觀察。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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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2025-07-11,2025-07-1
交付審查2025-07-11,2025-07-1
案由
本院委員張嘉郡、丁學忠、鄭天財Sra Kacaw、游顥、謝龍介等16人,鑑於當前國內外經濟局勢與物價上漲速度加劇,老年農民的生活保障明顯不足。為避免通貨膨脹衝擊其基本生計,並能適時反映實際物價變動,應增列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達5%時即啟動津貼檢討之條件。同時,CPI與住宅價格指數逐年攀升,現行排富條件恐無法有效篩選真正有需求者,亦有調整之必要,爰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考量老農津貼已成為我國重要的社會福利制度,為強化制度定位,建議將本條例名稱修正為「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條例」。同時,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將原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農業部。(修正條例名稱及第二條)
二、本條例自民國100年修正以來,老農津貼基準金額維持每月7,000元,並依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每四年調整一次。今年(113年)適逢津貼檢討週期,農業部已公告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8,110元。然而,考量108年至112年間重要民生物資CPI漲幅約達13%,為使津貼更貼近實際生活成本,建議進一步調升至每月10,000元。此外,為因應突發性通貨膨脹,參照勞保給付調整機制,增訂規定:當中央主計機關公告的CPI累積漲幅達5%時,應即依該漲幅調整津貼金額,以確保老農基本生活不受影響,落實本條例保障精神。(修正第四條第一項)
三、本條例第三項設有排富條款,自民國100年訂定後未曾調整。鑑於CPI持續上漲,原門檻已無法有效區隔有實際津貼需求者,爰建議將農業所得以外的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上限調整為60萬元。同時,根據內政部公告的住宅價格季指數,自101年第三季(78.96)至112年第三季(133.18),漲幅約為68%,爰將個人所擁有土地及房屋的價值門檻調整為1000萬元。(修正第四條第三項)
四、配合前述調整,針對個人名下唯一且實際居住的自用住宅部分,參照內政部公告之住宅價格指數,將其評定標準價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併調整為總額670萬元,以維持排富條款公平性與合理性。(修正第四條第四項)
提案人
連署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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