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增訂立委於國會問政、向官員展示資料時,不得使用以科技方法製作的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如深偽內容),違者交紀律委員會議處。提案者認為此類行為有違誠信並有欺詐備詢官員之虞。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在立委問政層面明文禁止使用深偽等不實合成資料,理論上有助維護質詢資訊的真實性與國會運作秩序。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立法委員、接受質詢的政府官員,以及立法院紀律委員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增訂委員不得以科技方法製作之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向官員展示之規定,違者交紀律委員會議處。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防止深偽等不實資料誤導備詢官員、維護問政誠信;疑慮:不實認定的界線、舉證與裁量方式,以及對委員質詢自由與言論免責權可能產生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規範涉及深偽資料與委員問政行為的界線,建議關注審議中對認定標準與正當程序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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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7-04,2025-07-0
交付審查2025-07-04,2025-07-0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林俊憲、張雅琳、王美惠等19人,鑒於立法委員於國會問政,應秉持理性,並以合理之資料向官員展示。惟如委員展示之資料,係以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之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非但有違誠信,亦有欺詐備詢官員之虞,實非正常國會運作之所許,爰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鑒於以科技方法製作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為特定行為者,在刑罰上有多條條文予以非難之評價。立法委員於國會問政,向官員展示之資料亦不應有此類情事發生,爰增訂不得為相關行為之規定,違者交紀律委員會議處。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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