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02150000

「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排入院會
最新進度
2025-04-01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草案在「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兩條:一是建立立委涉及性騷擾或性別歧視言行時,得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的機制,以彌補立法院現行對立委此類行為缺乏約束與調查權限的缺口;二是要求立委前往境外敵對勢力所屬國家或地區時,應主動報請立法院造冊,並就涉及對台政治工作或國安的接觸公開行程及會談內容。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立委性騷擾或性別歧視言行有正式議處管道,並使立委與境外敵對勢力相關往來受到一定程度的揭露與監督。
主要影響對象
全體立法委員,以及與兩岸或境外往來、性別平權監督有關的各界。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立法委員行為法第7條之1(性騷擾或性別歧視言行交紀律委員會議處)及第10條之1(前往境外敵對勢力地區應報請造冊、涉國安接觸應公告行程及會談內容)。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立委握有重大權力應課予對等義務,性平與國安皆需建立監督與議處機制;疑慮:擔心揭露與報備規定的範圍認定、是否影響正常交流與言論,以及紀律機制是否被政治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同時處理性別平權與國安兩個議題,審查時可留意兩條文的適用範圍與認定標準如何訂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5-03-28,2025-04-0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鑒於立法委員握有牽涉全民福祉之重大權力,必得課予對等比例之義務;性別平權如是,國家安全亦如是。為解決立法委員涉及性騷擾或性別歧視言行,立法院卻無從約束的窘境,本項法律提案建立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之機制。另,為解決特定立法委員時常進出中國國門,各部會與全體公民卻無從監管之窘境,本項法律提案要求立法委員如欲前往境外敵對勢力所屬之國家或地區,應主動報請立法院造具名冊,且若接觸境外敵對勢力所屬國家或地區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企業,行程及會談內容應公告周知,爰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立法委員與立法院並非僱傭或從屬關係,以致當立法委員涉及性騷擾或性別歧視之言行時,立法院無從約束,亦無調查權限;為彌補法制之缺漏,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明定立法委員涉及性騷擾或性別歧視之言行時,應交紀律委員會議處。(增訂條文第七條之一)
二、境外敵對勢力對臺灣的侵略與兼併野心是顯而易見的事實,特定政治人物時常進出境外敵對勢力國門,從事無法受全民監督的活動亦是眾所周知。然而,立法委員握有制定國家法律、減列國家預算、參與國家機密會議之大權,如欠缺監督與制衡後果不堪設想。是故,增訂本條以明確規範,立法委員如前往境外敵對勢力所屬之國家或地區,應主動報請立法院造具名冊。同時,立法委員如接觸境外敵對勢力所屬之國家或地區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企業相關人士,應公開行程及會談內容,以利監督制衡。(增訂條文第十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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