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增訂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四條之一,針對立委不得具外國籍的規範補上執行機制。提案理由指過去曾有立委被發現具外國籍,立法院追討已領給付卻遭法院判決免還,故擬明定查核與追還的法律依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使立委宣誓就職視為同意授權國籍查核,並在查出具外國籍時除解職外,得追還俸給、助理費、事務費等給付,補上現行追討的法律空缺。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立法委員本人、立法院與協助查核的行政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十四條之一,規範立委就職視為同意國籍查核、查核協助與公告,及查出外國籍後的解職與給付追還。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僅國籍法禁止而無查核與追還機制,造成追討無依據,應比照總統、公務人員制度補強;疑慮:行政院協助查核立委的權力分立、個資授權範圍,以及已實支費用一律追還的合理性,外界有不同意見。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涉及立委自身權益與資格的法案,建議對照現行國籍法、選罷法、公務人員任用法的相關規定一起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