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37640000

「社會救助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7-01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委員林倩綺、蘇清泉、林沛祥等16人提案修正社會救助法第五條,調整申請社會救助時「應計算家庭人口」的排除規定。主要刪除與扶養能力無實質關聯的婚姻狀態限制、修正單親家庭成年子女的不合理適用,並新增對因家庭暴力無法獲扶養者的保護條款。提案理由是現行認定過於僵化,未反映實際扶養狀況。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與申請人無實際扶養事實的親屬(如未婚或成年但未共同生活的子女)可不計入家庭人口,受暴且已訴請離婚者也可排除施暴方,主張讓更多實際困難家庭符合救助資格。
主要影響對象
申請社會救助的經濟困難家庭,特別是單親、無實際扶養關係或遭受家庭暴力者,以及社政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刪除「已結婚」要件、第四款刪除「未成年」限制、新增第九款將已依法訴請離婚且未履行扶養義務之一方排除於應計算人口,原第九款順移為第十款並調整第四、五項對應文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使家庭人口認定貼近實際扶養狀況、提升制度公平與彈性、保護家暴受害者;疑慮:放寬排除可能擴大適用對象與財政負擔、要件認定與查核的執行難度。
政治雷達小叮嚀
社會救助的「家庭人口」怎麼算,常是能不能領到補助的關鍵,可留意新要件的認定文件要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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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6-27,2025-07-0
交付審查2025-06-27,2025-07-0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蘇清泉、林沛祥等16人,有鑑於現行《社會救助法》第五條關於家庭應計算人口之認定,部分規定未能完全反映實際扶養狀況及生活型態,致使部分申請人因登記親屬關係形式上存在,卻無實際扶養事實,仍須計入家庭人口,影響其申請社會救助之權益。爰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調整家庭人口排除規定,包括刪除與扶養能力無實質關聯之婚姻狀態限制、修正單親家庭子女部分之不合理適用,並新增對因家庭暴力無法獲扶養者之保護條款,以更符合實務運作,保障社會弱勢群體之基本生活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列「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旨在排除對申請人實際無扶養者,以保障其社會救助權益。然而,實務執行上部分規定過於僵化,未能反映現代家庭結構與扶養實況,導致部分經濟困難家庭無法獲得應有協助,有違法制初衷。爰修正本項部分款項,回應實際需求,強化制度公平性與適用彈性。
二、現行第三項第三款將排除對象限定為「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意即未婚子女即使與申請人未共同生活、亦無扶養能力,仍須納入應計算人口。然婚姻狀態與扶養能力未具必然關聯性,此限制反成不合理之排除門檻。為提升適用彈性,使條文更符合實際家庭情況,爰刪除「已結婚」之要件。
三、現行第三項第四款僅適用於未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之情形,導致部分父母即便未與子女共同生活、未負扶養義務,一旦子女成年,即被納入應計人口,顯失公平,與實際扶養狀況不符。爰刪除「未成年」之限制,使該款得以合理適用於成年子女之情形,提升規範一致性。
四、現行規定雖設有概括條款,惟未明文納入家庭暴力情形,實務上受暴者常因尚未離婚,而被迫將施暴者納入應計算人口,不僅造成心理負擔,更侵害其申請社會救助權益。爰增列第三項第九款,明定已依法提起離婚之訴,未履行扶養義務之一方,不列入應計算人口,體現對受暴者之制度性保護。
五、因新增第三項第九款,原第九款調整為第十款,第四項與第五項之對應條文依序修正,維持條文一致性。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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