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將女性受僱者的產假由現行八週延長,以接軌國際勞工組織(ILO)公約所要求不少於十四週的標準。並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增訂未滿三個月流產女性的產假規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女性勞工生產後有更充分的身心調適與育兒時間,有助母嬰健康與工作生活平衡。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適用勞基法的女性受僱者及其雇主,特別是中小企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延長女性產假週數並增訂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的產假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八週產假自73年來未調整,與ILO十四週標準落差大,延長可營造友善生養環境;疑慮:中小企業人力調度與成本負擔增加,需有相應補助或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產假延長常牽動企業成本,建議對照同會期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修正一起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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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5-06-20,2025-06-2
同意撤回2025-06-20,2025-06-2
案由
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鑑於國際勞工組織(ILO)母性保護公約規定,女性勞工應享有之產假不得少於十四週;然而,我國現行法規僅提供女性八週產假,與國際標準規定相比有顯著落差,考量到我國產假規定初衷為保障女性勞工於生產後有充分時間調適恢復,有助於新生兒照護及母嬰健康,亦延長產假有助於實現工作與生活平衡,營造友善生養環境,故應將女性受僱者之產假延長;另,為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已規定未滿三個月流產女性應給予產假之規範,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有關產假八週之規定自民國七十三年公布勞基法以來,從未調整過,然目前《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產假僅為8週,與國際勞工組織(ILO)第183號公約所要求之14週產假有顯著落差。
二、為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應予以增訂保障未滿三個月流產女性權益之相關條文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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