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調整教師退休金及撫卹金給付金額,避免因通貨膨脹而實質減少。現行規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才調整,提案改為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三時調整,且調整比率不得低於物價成長率之二分之一。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教師退休權益保障,避免退休金實質減少;解決現行調整機制緩不濟急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人員及其家屬。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十七條條文,改為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三時調整,且調整比率不得低於物價成長率之二分之一,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教師退休權益,避免因通貨膨脹而受損;疑慮:調整機制可能增加財政負擔,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可能影響退休人員生活。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財政負擔與退休人員權益保障的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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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5-06-13,2025-06-1
交付審查2025-06-13,2025-06-1
委員會審查2025-10-20
委員會審查2025-10-23
委員會審查2025-11-06
委員會發文2025-11-10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為維護教師退休權益之保障,應避免因通貨膨脹而不及調整或下修其月退休金及月撫卹金與遺囑年金之給付金額,致教師退休給付實質減少而受損,故應於消費者物價指數達正百分之三時予以調整,且調整比率不得低於物價成長率之二分之一,又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爰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3號指出:「第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系爭條例改革初衷不盡一致,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修正,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俾符憲法上體系正義之要求」、「國家自有維持依系爭條例重新審定之退撫給與之財產上價值,不隨時間經過而產生實質減少之義務」,而現行法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人員僅得被動由行政院等機關調整其月退休金,致其生活所需受到影響,難謂符合憲法之要求。
二、按現行退休金等給付金額須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始得調整,依近年物價波動情況,至少須二至三年始符該要件,加上檢討調整之程序,正式推行恐耗時三至四年,緩不濟急,爰將檢討時機改為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三時應予調整。且為避免調整比率與通貨膨脹落差過大,爰規定其調整比率不得低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之二分之一,俾符制度目的。
三、又參考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亦規定老年年金給付「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亦規定其福利津貼「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為避免退休金權益受損,成長率若為零或負數時,應不予調整。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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