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王育敏、游顥、謝龍介、蘇清泉等18人提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修正,理由指我國工時偏長、特休天數低於日韓等國,擬將原須在同一雇主滿六個月才有三日特休,提前為滿三個月即享三日特休,並提高第一項各款的特休日數。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增加受僱勞工的特休天數、提升職場吸引力,對新鮮人尤其有感。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適用勞基法的受僱勞工與雇主(尤其中小企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將三日特休的年資門檻由滿六個月縮短為滿三個月,並提高原第一至六款(修正後為第二至七款)的特休日數。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縮短工時差距、對接國際標準、增進留才與職場環境;疑慮:增加雇主人事成本與排班負擔、對中小企業的衝擊仍待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勞動條件類修法常有勞資不同立場,可留意行政部門對成本與衝擊的評估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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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6-13,2025-06-1
交付審查2025-06-13,2025-06-1
案由
本院委員王育敏、游顥、謝龍介、蘇清泉等18人,有鑑於我國勞工工時過長,在世界主要國家中排名第六、亞洲第二。且根據勞動部統計,我國受雇勞工年總工時自2021年以來至2024年已經連三年總工時增長,從1999.2小時到去年增加至2030.4小時,實為我國的勞動環境條件倒退。另查我國鄰近國家日本、韓國之規定,特休假天數皆遠高於我國,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加我國受雇勞工特休日數。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據1111人力銀行於2024年末調查我國當年畢業踏入職場的新鮮人,已有近五成更換過工作,且24.4%的新鮮人將長工時與常態加班列為離職的考量因素。為增進職場對新鮮人的吸引力與穩固就業,擬將特休假規定自原先須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待滿6個月才享有3日特休,調整為待滿3個月以上即能有3日特休。
二、現行勞基法我國勞工特休假低於國際標準,相比於日本、韓國入職一年後即有10天、15天特休假,我國勞工僅有7天,若與歐洲國家動輒有20至30日以上的特休假相比更是相形失色,為提升我國休假天數與職場環境,避免落入人才流失與過勞之島的惡名,擬提高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原第一至六款(修正後為第二至七款)之特休日數。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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